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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印发《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6-06] 来源:集邮杂志社  作者: [字体: ]
为规范邮政日戳使用与管理,确保邮政通信生产正常运行,提升对外服务水平,维护邮政企业形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分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2021年5月31日正式印发,要求全国各级邮政企业遵照执行。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日戳使用与管理,确保邮政通信生产正常进行,提升对外服务水平,维护邮政企业形象,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戳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日戳是邮政企业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标有时间和地名的戳记,是代表办理邮政业务的印记,是界定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

第三条 邮政日戳包括普通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营业系统中的电子日戳、邮资机戳中的日戳部分。

普通日戳是指邮政网点收寄、处理及投递邮件时使用的日戳(包括过戳机戳)。
风景日戳是指刻有风景图案、名称和风景所在地地名的邮政日戳,由风景名胜所在地邮政公司(网点)使用。风景日戳既有普通日戳盖销邮票的功能,又有纪念和宣传的作用。
文化日戳是邮政部门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历史传统,宣传国家特色自然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念重大节日、事件和活动等而专门刻制的一种带有宣传、纪念文字和美术图案的邮政日戳。文化日戳具有普通日戳盖销邮票的功能。
营业网点用于盖销邮票的邮政日戳有普通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三种,不得使用前述日戳外的其他日戳盖销邮票。

第四条 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三章 日戳制作和配备

第五条 日戳式样有钢制戳、回墨戳等。根据日期和时点的更换方式,日戳可分为拨轮式和字钉式两种。钢制普通日戳一般由戳头、戳颈、戳柄三部分构成,戳柄材质一般为木质或塑料。

第六条 集团公司营业网点(有邮政营业系统机构代码)可申请刻制普通日戳、风景日戳和文化日戳。投递网点及内部处理生产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刻制普通日戳。其它性质网点(含临时邮局、主题邮局等)可借用挂靠邮政网点的普通日戳或选择刻制临时、风景或文化日戳。日戳的制作要符合集团公司颁布的最新标准Q/YB 0010.1—2020《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如发现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字迹不清,应立即更换。

第七条 邮政网点办理普遍服务业务的台席必须配备收寄日戳,要定台、定岗使用日戳。两把及以上日戳开始序列标号,序号必须连贯,不得有空号和重号。有投递功能的网点,可根据投递道段数量或实际需要配备投递日戳。日戳由专人负责日常保管。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印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四章 日戳使用范围

第九条 邮政网点使用的加刻局名的普通日戳限网点收寄、投递邮件时使用。

收寄日戳用于办理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用于盖销邮票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皮、业务单据或批条。用于为集邮爱好者提供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的盖销服务。用于加盖邮政企业内部(含邮政监管部门)业务检查记录表。不得加盖在空白纸、簿册(除日戳打印簿、日戳练习簿)以及与邮政业务无关的各种簿册、单据上,不对邮政代办业务的各类单据进行加盖。
投递日戳是邮政投递生产的专用工具,用于盖印在进口函件的封皮上、邮件通知单、清单、路单、验单、查单、改退批条等指定的业务单式上,用于加盖邮政企业内部业务检查记录表。投递日戳不得用于盖销邮票。
风景日戳及文化日戳除用于盖销邮票,为集邮爱好者提供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的盖销服务外,不得加盖在邮政内部使用的业务单据和凭证上。

第十条 邮政日戳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带离网点使用,不得错用、挪用,不得串台席使用,不得由非当班工作人员使用,不得在没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收寄、投递日戳不得混用。严禁将日戳作为储蓄业务印章使用;严禁将日戳用于给用户开具证明材料;严禁日戳加盖在各类具有担保性质或个人行为产生的交易凭条、收据上。

第五章 日戳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邮政日戳戳面要保持整洁,字钉齐全,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天班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收寄日戳上表示“时”的字钉,根据封发交运作业计划进行更换;投递日戳根据作业计划更换字钉,不允许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基层网点在业务较大情况时,备案后可提前预处理。

第十二条 日戳字钉更换后,应及时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清晰加盖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如日戳字钉磨损严重时,要及时更换。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投人员私人名章。

第十三条 收寄用普通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投递用普通日戳及各类机戳应当使用红色油墨加盖。风景日戳和文化日戳戳印可使用红色、黑色、蓝色等多色油墨。普通纸质信封上应加盖水性油墨,塑料或覆膜信封应加盖着色力强的快干式油墨。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邮政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要下压角加盖,位置适当,戳记的四分之三(或4/5)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约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人物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人物头像。
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销票时,不得加盖多枚(不同主题、不同时间或不同网点)收寄日戳。
用户交寄的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首日封,仅限在新邮票发行首日免费交寄。交寄时已加盖特别纪念邮戳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地点。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等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投递类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规范,即日戳戳印表明的地名、机构名称、时间的年、月、日等要素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现场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明信片、邮戳卡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
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
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邮件处理中心、火(汽)车邮路及机要等内部使用日戳。遇用户来函求盖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如邮政自身原因漏盖投递日戳,收件人可在收到邮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寻求补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投递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六章 日戳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对日戳进归口管理,并做到责任到人。包括日戳的申报、审批、刻制、公示、回收、保管、销毁、建档。其中,建档包括使用单位和网点、刻发时间、生产厂家、型号、回收时间、销毁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日戳制作要逐级申请报备,有日戳刻制需求的邮政网点,由地市分公司集中统一上报至省邮政分公司日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进行制作、备案、下发。其中,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要报送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批复确认。各省、地市分公司要加强对邮政普通日戳建档管理,做到每枚日戳有据可查。集团公司要开发日戳管理系统,规范日戳申报、使用及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通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正式公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日戳更新。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日戳要及时进行更换。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并做好登记和封存。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集中销毁,省分公司做好监销工作,并留存销毁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日戳临时调用要有正式申请和备案手续,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跨省日戳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和个人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提升管理人员、网点人员、投递人员风险防范与权限制约的意识,做到岗位互控,对日戳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合规、加盖不合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逐级上报,防止由于日戳保管使用不规范而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将邮政网点日戳的使用管理和操作质量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检查人员要定期查看监控录像,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 重点检查邮政日戳使用和管理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漏销邮票、漏盖日戳、加盖不清、字钉错用、印油颜色错误、错用日戳、日戳超范围使用、日戳使用规范是否公示及其他不合规事项等。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1. 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 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3. 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4. 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 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 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不规范或漏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件;未能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7. 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8. 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借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9. 对新日戳刻制,没有执行《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20)标准,有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原《邮政网点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19〕23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集团公司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日戳刻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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