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款名为“玉兔送金封”(也称为“玉兔金丰”)的产品宣传广告频频在各媒体亮相。“我国首套《玉兔金丰》金玉生肖邮王震撼发行”、“我国第一套和田玉雕生肖邮票”等宣传语诱惑着消费者。本报记者通过向邮政部门了解,此产品的广告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所谓的“和田玉雕生肖邮票”子虚乌有。
几位知名度颇高的笑星亮相“玉兔送金封”的宣传广告中,颇能抓住观众的眼球。而“国家会如此重视此次发行”、“国家发行的第一套”等广告词中多次出现的语句更是诱人。
更具有欺骗性的是,该广告中出现的“带有国家法定面值的和田玉雕生肖邮票”、“枚枚都带有国家法定面值”等语句,严重误导广大消费者。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从未发行过广告中提到的所谓的“和田玉雕生肖邮票”。
在“玉兔送金封”的电视广告中,展示了一张《中国集邮报》第一版的图样,头条位置赫然刊出《我国发行首套玉雕生肖邮票》的通栏大标题。实际上,这份报纸是伪造出来的。《中国集邮报》根本没有宣传过该产品,也没有刊登过该产品的广告。《中国集邮报》是集邮界内的权威媒体,而“玉兔送金封”的广告发布者为了增强欺骗性,竟然伪造报纸,炮制虚假文章,混淆视听。
邮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玉兔送金封”的相关广告中,利用与中国邮政下属企业“中邮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近似的名称“中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国邮政名称及标识,同时,在电话销售中,盗用中国邮政或各省邮政名义进行推销,给中国邮政的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玉兔送金封”的相关广告中对产品的升值前景、投资回报等进行了夸大性的预测,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有关人士指出, “玉兔送金封”的相关广告存在明显的违法事实:
1. 以国家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2.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
3.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4. 广告中发布集邮品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等,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中第二条的规定。
邮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集邮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中国邮政声誉,邮政部门已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查处“玉兔送金封”相关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有关人士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集邮收藏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发行单位和销售渠道。(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