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邮政局将进一步规范纪特邮票零售的第一条措施,令人费解。
这条措施首先规定说,纪特邮票“在发行期内集邮者可以到当地邮政窗口购买。”这里只说可以到当地邮政窗口购买,并没有说可以到集邮公司购买,是否说只有当地邮政窗口可以向集邮者零售?接着规定说:“发行期结束后,各级邮政营业窗口和集邮公司同时停止销售。”这里要集邮公司同时停止销售又是从何说起呢?下面又规定说:“国家邮政局在发行期后一个月内统一收回零售窗口未售出的纪特邮票,并进行清点封存。”这里的“零售窗口”指的是谁,颇是模糊不清。如果指的是“邮政营业窗口”,难道集邮公司未售出的就不统一收回吗?
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一条措施中的“当地邮政窗口”和“集邮公司”与国家邮政局是什么关系,他们都是依据什么法规政策进行销售在发行期内作为邮资凭证的纪特邮票的?如果说邮政营业窗口从事信函传递业务,发售邮资凭证尚可理解。而集邮公司不从事邮政业务,是一个企业,和国家邮政局脱钩,理应不具有销售在发行期内邮资凭证的特权。如果某一家集邮公司享有,那么凡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从事集邮业务的公司机构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这一权利,而在目前的预订销售办法中,他们连按面值投资购买发行期内纪特邮票的权利都没有,很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