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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报节后登场 10月31日前完成披露

[日期:2008-09-2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2008年09月26日 01:4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还特别要求上市公司研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现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

  ⊙本报记者 王璐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交所《通知》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研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对公司现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如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的,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

  按照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深交所主板每日最多安排51家公司披露三季报。

  三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季报中披露董事会对“非标”意见的说明。

  《通知》称,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未披露过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季报应披露实施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季报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上交所还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如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时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将此变更或调整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季度报告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除上述原因以外,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深交所虽未特别提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但就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事宜的披露,同样作了详细规定。

  深交所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正文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持股30%以上股东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深交所对中小板公司三季报披露作出了特别要求,规定中小板公司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小板公司应对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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