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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下调效果未明 部分地区大幅上调证券利息税

[日期:2008-09-24]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字体: ]

[] 来源:证券时报 2008-09-24 07:53

印花税下调效果未明 部分地区大幅上调证券利息税
国家税务总局称相关规定尚未明确

 

  本报讯 就在国家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刚刚实行单边征收几个交易日后,广东、青岛等地却悄然将证券利息税上调至20%。广东地区一些券商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对之前按5%征收的账户进行补扣。不过,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实行着去年下调利息税后的5%的税率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则表示,目前相关规定尚未明确。

  证券保证金利息税各地不一

  昨日,有投资者反映,其证券账户上刚打出来的活期利息是按照20%的税率在扣税,较之前5%的税率突然提高了15个百分点。随后咨询证券营业部才知道,地方税务局要求辖区券商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

  据记者调查发现,自国务院去年7月20日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后,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从去年8月15日起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均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随后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对此又发出专门通知,要求按照原来的20%征收,导致在全国出现部分地区以5%征收,有的地区则以20%征收的混乱局面。

  对此,广州地税部门昨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仅为个人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证券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不得减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税率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截至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在证券利息税的征收问题上,首次回应并要求按20%征收的表态。之前尽管有些地区也要求证券公司按20%执行,但都仅限于电话或者口头通知,并未公之于众。与此同时,记者还从广东省部分证券公司获悉,税务部门在要求按新的税率标准征收证券利息税外,还要求对自去年8月15日来因按5%税率而少征的部分进行补征。

  专家:按20%征收很不合理

  不过,尽管广东辖区的券商及营业部被要求以20%征收证券利息税,但其他包括安徽、云南、浙江、四川、湖南、上海等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券商及营业部依然实行着5%的税率标准。

  “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至证券账户,仅仅是资金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对银行账户利息征收5%的税而对证券账户利息征收20%的税很不合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在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对一些人认为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转移进证券账户就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一部分,刘恒称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证券公司不可以也不能全权处置该部分资金,该资金依然属于投资者储蓄的一部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表示,相关规定目前尚未明确。不过,这位官员个人认为,证券账户资金和银行账户资金理应没什么区别,所得利息征收的税率标准应该一致,而不应该一个5%而另一个20%。

  对于这种各地对证券利息税税率征收标准出现差异的原因,据税务系统的人士表示其中也涉及到地方和中央的一些利益。按照相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中央与地方都是按照6比4进行分成,而一些地方为了增加税收或者鼓励本地金融业发展也会有意识的在一些税率上做一些调整。

  尽管在利息税税率上尚未统一,但广东辖区内一些券商已经开始为投资者合理避税提供建议,这些券商在发给投资者的短信中提示投资者将证券账户余额及时转移至银行账户,因为前者的利息税是后者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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