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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拳出击重大暗示!

[日期:2006-11-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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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规严禁基金拉市值


    11月8日晚,证监会公布了10月27日签署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据透露,《意见》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旨在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10月下旬,华安基金高管涉嫌高位接盘某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案件就在市场上引起极大的震荡。《意见》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意见》指出,“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由于基金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历年来在季报、年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甚至最后几个交易日,尤其是像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1分钟内,一些基金重仓股都会出现异动。年底尾盘拉抬最为疯狂的一年是2002年底,12月31日最后时刻东风汽车、申能股份、益明百货均在大单拉抬下瞬间暴涨收盘,而在元旦开市后低开跌回原地。

  而2005年底的最后时刻,基金们尾盘拉市值的同时,个别基金却采取突然杀跌打压股价的方式,使得持股更多的其他基金损失更多的市值,以“自残”的方式来降低对手排名。这种典型的暗算方式就发生在去年底的基金扎堆的五粮液身上,最后几秒钟五粮液就被大卖盘砸低了5%以上,收盘下跌了3.97%。而2006年1月4日一开盘,该股又“神奇”地一改颓势,大涨了5.37%。

  此外,《意见》还要求,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国际金融报 钱政宜)

    证监会加大基金业监管力度
   
    为规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指出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意见》还特别强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意见》还对基金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并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基金公司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及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管理。

  此外,《意见》还特别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基金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经理有变更时,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包括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等。

  做为国内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群体,基金业最近可谓风波迭起,先有华安基金接盘海欣股份传闻及高管被拘事件,后有广发基金因洪都航空暴跌引来置疑。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据悉,证监会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的监管,目前各家公司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章程的修改工作。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则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基金业的监管风暴即将来临。(金融投资报)

    基金投资管理人员须遵守八项规则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日前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意见》将成为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 

  《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意见》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八项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意见》还明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意见》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且,还要求基金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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