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从企业章程看第一批股份制企业
一般来说,企业章程是一个企业开办宗旨和办事大纲的汇聚及规定,是决定企业性质、组织方式和经营方针的纲领性文件。近代中国的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在开办之前,均要向清朝政府禀报开办企业的原因、开办的条件、开办的方针、集资的方式以及企业的内部组织和规定等种种事项以求得政府的允准。在得到政府的允准后,还要将汇聚上述内容的章程文件报政府审批,得到审查通过后,才可以面向社会招商募股,正式开始企业的营运。因此,分析当时企业的章程,同样是了解探讨这些第一批股份制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侧面之一。
综合考察当时这些企业的章程,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是其共有的内容:
1、开办目的的说明。显然,这些近代企业开办时的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距两次鸦片战争已有二三十年时间,这期间,一方面洋货大量进口,侵蚀瓦解着中国原有的经济结构和基础,导致中国利源大量外流。另一方面外国势力日益深入中国内地,开矿、行船、办企业等掠夺中国资源、渗透把持中国经济命脉的活动和现象,日益唤醒激发起中国爱国人士自立自强的决心和行动。郑观应“欲攘外,亟须自强,欲自强,必先致富;欲致富,必首在振工商” 的看法,在当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因此,这些近代股份制企业的章程中,差不多都包含有“开利源、塞漏卮、争利权”的内容。这不仅代表了这些经营者的真实想法,同时也是这些企业用以向民间宣传,争取民众支持购买股份集聚资金兴办企业的重要手段。如轮船招商局的兴办者唐廷枢、徐润认为:“自置轮船揽运货物,以收利权,此正富国便商之要务也。” 在宣传兴办开平煤矿的重要性时指出:“夫取天地之利,济民生日用之需,寰中之宝藏已兴,海外之漏卮渐塞,诚属富强要术,远大宏猷。” 《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第一条即强调该局兴办,“系为开利源塞漏卮,兼为徐郡养民弭盗,裨益地方起见。” 《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中也明确把与洋人争利作为目标:“各国所出之布,行销于中国者,每岁不下三千万两,财源日以外溢,有心世道者患之……本局专织洋布,是所分者外洋之利,而非小民之利…。”
2、强调商办原则。这些企业从性质上看尽管有官督商办和商办的区别,但在章程中,无一例外都把商办原则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唐廷枢和徐润主持期间制定的轮船招商局章程中,首先即强调轮船招商局“归商办理”,鉴于此前并无这种先例,为减少可能由此带来的麻烦,他们不得不接着进行了一番表白:“查商人践土食毛,为国赤子,本不敢于官商二字,稍存区别。惟事属商办,似宜俯照买卖常规,庶易遵守。” 开平矿务局的章程中同样明确表示:“查此局虽系官督商办,究竟煤铁仍由商人销售,似宜仍照买卖常规,俾易遵守。所有各厂司事,必须於商股之中选充,方能有裨益事。” 上海机器织布局也在章程中声明:“事虽由官发端,一切实由商办,官场浮华习气一概芟除,方能持久。” 官督商办的企业尚且如此,商办的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如徐州利国矿务局的章程中明白无误的表明:“矿务以减少成本为首要。一应事宜概照商人买卖常规,撙节核实办理,不得稍涉糜费,以重商本”。“一切工作事宜,均以中国商民为之”,“此项矿务不请官本,概照商股办理”。
3、对招股事项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些企业是打破过去贯例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因此,消除投资者顾虑获取信任十分重要。为此,这些章程对招股的具体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章程最为清楚典型:“其股份仿照招商章程,每股规银一百两,共集四千股,计银四十万两。除禀明南北洋钦宪酌拨公款外,在局同人共集二千股,尚馀二千股。所望海内达官富绅,同心集事,自一股至百千股,各从所便,数满而止。将来酌添机张,或需加本,亦必布告周知,先尽旧股。所有股份银两认定后,先交五成,出给收票,本局存稳当钱庄生息,备购地、定机等用。俟机器到有定期,全数交足,掣换股票、官利息折,不得迟延。至於请洋匠、定机器、购地基,总以股份集满收齐五成然后举办,方免贻误。万一股份不齐,事机中辍,先收之五成银两并息,均由本局如数付还,丝毫不爽。” 这段话把投资者如何投资、企业如何运用资金、如何保管、如果企业办不成时资金如何退还等等都作了清楚的说明,目的显然是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这些企业的经办者是经过相当的考虑的。这种情况,也程度不同的存在其它企业的章程中。另外,在今后扩大企业规模时“先尽旧股”的许诺,在开平矿务、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徐州利国矿务等企业的章程中都能见到,这除了显示一种对老股东的优惠照顾外,同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吸引投资的手段。在前述股票上载明官利一分馀利按股均分的内容,在这些章程中同样无一例外都有明确记载,这和其它吸引投资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构成这些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招股方式的共同特点。
除了以上这些共有的内容外,在当时留存下来的这些为数并不是很多的企业章程中,有两家明确载有得到官方批准专利的条文,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是:“又经通商大臣批定,‘嗣后有人仿办,只准附股入局,不准另行开设’” 徐州利国矿务总局章程的条文是:“各处官绅士民只能附入股份,不得因现成之基,另请设厂设炉,以保商本而归划一。” 可见当时在学习“西法”创办股份公司的时候,中国的这些企业已经有了专利的概念,并知道通过官方对专利寻求保护了。如果说,了解专利并知道利用专利保护自己,是当时中国这些股份制企业向西方学习的结果,那么,在章程中规定给予大股东派遣亲信进入企业任职可能就是这些企业自己的创造了。开平矿务总局的招商章程中载明:“议股大任重,准派司事也。查股份一万两者,准派一人到局司事。其能当何职,应受薪水若干,由总局酌定。若其人不称职,或不守分,任由总理辞退,仍请原人另派,以昭平允而免误公。” 徐州利国矿务总局的招商章程中也有与此内容几乎完全一样的条文规定。揣测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或许是企业为吸引大股东投资,因而从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出发,使其可以派亲信参与企业运作,起到监督企业的作用,从而增强有资力者的投资信心和吸引资金的到来。但这种规定,则显然超出了西方股份制企业的模式,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了。
四、小结
从以上对这些企业股票、章程的分析来看,这些“仿西人之法” 兴办的近代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在把公司资本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集资,所发股票可自由买卖,可按所持股票获取股息等方面,确实是“仿”了西方人的法,具有了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公司的特点。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狭隘之规则”,办起了一批中国从未有过的规模宏大的近代机器工业。但是,西方股份制企业普遍具有的另外一些特点,这些企业却并没有“仿”。例如,作为股份制企业,其性质是有限还是无限?其次,股东权利的明晰化是股份制企业重要的原则之一。即股东除按持有股份的多少相应承担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外,还应有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察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些权利在西方股份制企业中,一般通过设置和建立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得以实现。但中国这些企业没有一家设置这些机构,章程中也没有一家提到这些内容。股东权利的体现除了获取“官利”一分以及在有“馀利”时分得相应的一份收益外,参与权和监督权都无从谈起。只有大股东即持有一万两以上白银股份的股东可派一人到企业任职,似乎能代表大股东对企业起到一些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还只停留在获取“收益”的方面。但同时,正如上面叙述的那样,这些企业又还有一些自己独特的地方。固定的“官利”利率规定和一万两以上大股东可派人到企业任职就分别是这种独特的一例。其次,传统的“合伙”制的影响和痕迹也依然可见。
明请时期存在于手工行业中的“合伙”制,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解决手工工商企业个人资金不足与生产发展规模之间产生的矛盾。它不仅普遍存在陶瓷、农产品加工业、采煤、井盐和矿业中,而且通过契约逐渐制度化。 在四川井盐业中,“合伙”制不仅普遍存在,更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以至有的研究者认为应将其称为“中国契约股份制”。 仿照“西法”成立的中国近代的股份制企业之所以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受,应当说与中国社会中早就存在“合伙”制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种“合伙”制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譬如,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每股票面金额大,股份总数不多导致股东总数不多的情况也应该与“合伙”制的影响有关。因为在“合伙”制比较成熟的四川井盐业中,据研究,“合伙”的股东人数“最高尚未见超过40人者”。 这也许是出于便于管理的缘故,也可能与当时行业的规模相适应。但这种影响的痕迹在这些近代股份制企业的成立过程中也得以显现。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始计划招四千股,但四个发起人就认购一半达二千股, 只留二千股向社会招募。在招募过程中又明确号召“所望海内达官富绅,同心集事,自一股至百千股,各从所便,数满而止”。假如这时出现几个大股东,则股东总数不会多就是必然的了。显然,每股股票的票面金额定在100两,实际上就是不希望过多的人参与集股。而一万两以上大股东可派人到企业任职的规定,与前述“合伙”制两个特点之一的(股东)“或有不亲到场者,亦必令亲信人为之监察” 的传统相比,也使人产生一脉相承的感觉。
综合种种方面看,中国近代第一批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可以说是传统与近代、中国与西方的混合体,它们的出现和存在客观上证明了一个道理: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使是创新,继承和延续性也常常存在其中。(全文完)
出处:《历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