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合作社《社员证》就是股票
一、从合作社章程看
1、1933年9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苏维埃)颁发的〈〈消费合作社章程〉〉第十二条:凡交足股金之社员由本社发给股票及购买证。
2、1949年8月陕北合作社暂行规程(第三次修改草案)陕北合作局、第八章股金、第四十八条,实行股票制......。
3、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第三章、第十一条,社员入社......准许入社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证。
事实上无论是建国前的合作社,还是建国后的各类合作社均存在:(1)有的合作社发股票,(2)有的合作社发社员证,(3)有的合作社既发社员证又发股票,或者将两者印制在同一文件上。
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成为合作社社员的前提必须交足股金。所谓入股,这一条在绝大多数的社员证或股票上都毫不例外,作为社员义务,明文规定。
二、从内容看
我们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合作社所发行的社员证、股金证、股票、购买证等,无论其票幅、形式、纸质、油墨颜色、图案风格字形等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我们所说的“合作社股票的要素”,如:合作社的名称;社员姓名(股东姓名);股数;股额(金额);交股金日期;或签发(社员证、股票)日期;理事主任、会计等逐一清晰地列出无一或缺。有的还有股金分红栏、编号等等。
社员证、股金证、购买证、股票等,就通过上列各项“要素”来证实社员入股的事实。所以合作社发证时,无论在证上写上“股票”或“社员证”,或“股金证”甚至“购买证”或“优待证”等等都是为了证明持证人已入股,是该证的拥有者。凭这些证、票可优惠购得生活和生产资料,优先出售剩余农副产品等;按时分得股额红利,享受社员权利。(待续)
三、实例
1.图(—)为山西省理石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证,于1951年10月26日颁发。正面盖了许多长方形的章,主要内容为多年的分配红利记录,从中可知该证又是一本购物证。其上盖有圆型的“优惠”字样章,和“穆供线”字样长形章,说明主人议购买过线和优惠物品,在该证背面,“社员公约”上方盖有“借贷”字样,说明该社员证起到信用社股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年后,原山西“离石县”更名为“离山县”后,合作社在该证的背面,加盖了一枚等腰三角形的章,该章上端为一颗五角星,下面分三行书写“离山县柳林集镇供销社社员股票专章”提示人们该社员证,就是股票。
2、(图二)为兴城县元台子供销合作社社员证,其背面说明之第一条“此证为交纳股金后取得社员资格之证明,同时代替股票”。
3、(图三)为邳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证,其背面使用须知中第一条,“此证使用范围:既作社员证,又作优待记录和增扩股及分红用”。其作用为购买证和股票凭证。
4、(图四)改革开放后,约1980年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证)在其说明中,第一条“本证系供销合作社社员交纳社员股金的凭证,同时也是供销合作社社员身份的证件”,进一步说明社员证与股金证为同一件文件。
具体的实例还有许许多多,不胜枚举。当然还有许多社员证,并没有象上面例子一样,加上“说明”、“使用须知”等来说明社员证就是“股票”的。但它们在实际使用中与那些有文字说明的社员证同样,主要是作社员交纳股金凭证的。合作社的各个时期的章程中,强调的要入社取得社员资格首先就得交足股金,以后才能取得社员证,或是股金证,或是股票,等等。
总之,社员证也好,股金证也好,股票也好,要证明的是一件事,是你交足了股金。
所以,我们可以客观的说,社员证就是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