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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投资渠道分流流动性过剩的重要举措

[日期:2007-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继去年9月华安基金管理首次试水QDII业务后,今天,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发布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从事QDII业务的相关细则和管理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意味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从事QDII业务的大门已经正式打开。

  自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后,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港澳办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完善QFII、QDII试点工作小组”,决定选择1到2家基金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开展QDII初步试点。在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对华安基金公司的QDII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成为境内迄今规模最大的QDII产品,目前该产品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专家表示,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在风险管理、跨境托管和清算、全球市场投资与研究、衍生品投资与估值等诸多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对监管部门的跨境监管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悉,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为境内居民到海外投资提供更好的服务,在认真研究美国、欧盟、加拿大、香港等成熟市场监管法规基础上,结合境内证券投资基金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运作风险、培养境内机构的全球投资能力角度出发,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及具体实施的通知,为进一步扩大QDII试点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办法对QDII的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设计原则,以及通知对办法的有关内容及其实施所作出的详细规定来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显然被放在了首要位置上,成为管理层制度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之所以对QDII在经营年限、资产管理规模、净资产、内控等方面设立门槛,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因此,办法才要求QDII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要求有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始终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等。

  今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保持“高温”,普通百姓投资意识的觉醒、股票市场财富效应的示范作用,推动资金加速向股票市场流入,造成A股市场资金泛滥和过剩,进一步推高A股市场资产价格,由此也引起市场各方关于A股市场泡沫的争论及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的担忧。

  而从近期看,随着企业债发行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出台,创业板市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红筹股回归的步伐也日益临近,管理层意图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及增加股市供给等市场化手段调控股市,减少资产价格过快上涨所带来潜在风险的意图明显。

  专家表示,QDII制度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而随着QDII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相信将对有效分流目前A股市场流动性过剩的局面产生极大的影响。 
      来源:李侠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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