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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获准投资境外股市

[日期:2007-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前言】市场翘首以盼的基金、券商系QDII业务规则昨日出炉。同时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使得国内基金公司、券商大规模开展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了可能。

(一)热点聚焦

    基金券商QDII铺开 可全面投资海外证券

  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通知,7月5日施行

  募集资金币种:人民币、美元及其他主要外汇货币

  投资市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投资产品: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继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将在基金公司、券商中全面铺开,境内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美梦即将成真。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基金公司、券商QDII业务完整的规则体系。7月5日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QDII产品募集资金币种可以是人民币、美元及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产品设计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及集合理财等多种形式运作。

  对于产品的规模,有关人士透露,单个产品的额度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由公司根据产品特性自行设定。在个人购买额度上,亦没有限制。

  从投资运作方面来看,《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据了解,《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试点工作,并将及时总结运作实践与监管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下一步,将建立QDII产品审核的专家委员会制度。(上海证券报 商文)

    QDII试点扩大 国内居民海外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市场翘首以盼的基金、券商系QDII业务规则昨日出炉。同时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使得国内基金公司、券商大规模开展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了可能。

  谨慎扩大试点范围

  《办法》对开展QDII试点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如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按照粗略估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数量分别不到20家。相比目前58家基金公司和100多家证券公司的市场规模,能够申请开展QDII业务的机构只占到了很小的比例。

  细读上述准入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出管理层在基金、券商QDII业务上谨慎试点,稳妥推进的发展思路。具体来说,能够符合《办法》中申请QDII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基本已经受过市场波动的考验,在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服务方面都表现了良好的素质。而证券公司则被限定在创新类券商的范围内,有着较强的自身实力。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在风险管理、跨境托管和清算、全球市场投资与研究、衍生品投资与估值等诸多方面对境内基金公司、券商提出了挑战。因此,自身没有一定实力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利于该项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培育。在试点初期将准入门槛设定得高一些,在公司的选择上少一点、精一点,有利于这一业务未来的发展。

  引入境外投资顾问 


  我国基金公司、券商在以往的资产管理中,吸收了很多海外经验,但基本都是以合作的形式出现,并没有直接投资过海外市场。因此,《办法》中明确了QDII业务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概念。尽管开展QDII业务的基金公司、券商被允许寻找境外投资顾问委托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但同时《办法》也明确,基金和券商仍要承担首要的资产管理责任。

  “引入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与境外投资顾问的合作,在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原则、风险控制等方面学习海外先进经验,从而逐渐培育国内基金公司、券商的跨市场组合资产管理能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高自身的全球资产管理水平,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和海外同业的竞争。”业内人士指出。

  该人士表示,这不仅对提升我国基金公司、券商的国际竞争能力大有裨益,也将大大提升整个内地金融市场的服务水平,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贯穿始终

  防范风险,切实保护境内投资者这一原则贯穿于《办法》和《通知》始终,与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办法》和《通知》中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等都体现了规则制定的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另外,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延伸,《办法》和《通知》还从销售、投资、监控等多方面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为了能够有效监管,《通知》在投资运作范围中规定,QDII产品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将QDII产品的投资市场限定在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双边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这样就使得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具备了基础。如果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中国证监会需要了解其在海外的投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就可以和当地监管部门有效联合,实行监管,切实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尽管《办法》和《通知》没有对QDII 产品设计进行严格限制,可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去开发设计。但监管部门并不是对产品设计持放任态度,而是会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对每项产品进行严格评估。

  ■新闻分析 

  短期内不会对A股资金面形成压力

  昨日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突破了基金系QDII原有的只能是现钞购买的限制。

  与此前银行系发售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同,作为首只“试水”QDII业务的基金公司,华安基金于去年9月开始发售的华安国际配售基金仅允许国内居民使用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进行申购,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国内居民购买此类产品的门槛。

  银河证券分析师李峰认为,此次放开基金、券商QDII产品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业务取得与银行系QDII业务同等待遇,拓宽了国内居民投资海外市场的渠道,使得普通国内居民可以切实分享到投资海外市场的收益,从而分散单一投资国内市场的风险。

  “同时,允许以人民币直接申购QDII产品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避免了换汇额度对投资规模的限制。”李峰指出。目前我国实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对居民个人每年换汇额度设定了上限,在客观上就限制了居民通过换汇申购QDII产品的规模。对申购币种的放开,将提高国内居民申购QDII产品的积极性,缓解QDII产品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规模瓶颈。

  李峰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国内居民用人民币认购了基金公司、券商发行的QDII产品后,由公司将这部分人民币统一经外管局进行兑换成外币,有助于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压力,缓解由于外贸顺差增长过快造成的输入性流动性过剩。

  在缓解外汇储备压力的同时,该项政策的放宽将引导人民币资金由国内的A股市场分流向海外市场,减轻目前国内市场因资金流动性过剩面临的资产价格加速膨胀压力,李峰说。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乐观。“通过允许人民币认购QDII产品,缓解国内市场流动性过剩压力的效果并不会很明显。”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国内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资本市场的表现被市场一致看好,大量国外投资者纷纷选择投资中国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除了一部分追求资产配置多元化的投资者外,不会有太多的国内居民愿意投资海外市场。

  除了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和股票市场表现的乐观预期外,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也将在今后几年中得以延续。该人士表示,人民币的稳步升值将增大外币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内投资者不仅会把QDII产品的收益与国内市场中的基金产品作比较,还会充分考虑由于人民币升值造成的汇率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允许QDII产品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短期内不会对国内A股市场的资金面形成压力。”上述人士说,“其影响将主要反映在心理层面,而不会对实际投资行为造成太大的改变。”(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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