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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 规则体系基本齐备

[日期:2014-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这意味着,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相对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试点办法》最大的修改亮点当属允许融资融券,即沪股通中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融资买入)和担保卖空(类似于融券卖出)。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放宽融资融券规定

  在昨日发布的系列文件中,《试点办法》作为上交所对沪港通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全面详细规定了沪港通交易业务(含沪股通交易、港股通交易)开展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试点办法》共124条,分为总则、沪股通股票交易、港股通股票交易、交易异常情况处理、自律管理和附则六大部分。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修改亮点在于对于融资融券的放宽。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做出了规定。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此外,《试点办法》还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上交所表示,由于港股通股票并非上交所上市股票,目前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但相关机构正在积极研究港股通融资融券。尽管目前条件尚未成熟,但这无疑表明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在两地之间规则不同的情况下,沪港通设计的”主场原则“再次体现了作用。在沪股通中,为防范在香港市场开展的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行为造成内地市场波动,上交所参照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试点办法》中从监管交易申报的角度对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担保卖空的提价规则和比例限制等事项做出规定,并与联交所协商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将在交易通协议中约定并在联交所规则中予以体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 、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实上,该问题也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

  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除了对融资融券的松绑,另一个在《试点办法》中较明确的体现是,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同时,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的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自律监管协作机制旨在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在《试点办法》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

  据了解,目前A股市场交易是以“看穿式”证券账户体系为基础,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拥有所有投资者的一级账户信息。而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由于采用的体系不同,在沪股通开通后,香港市场无法”看穿“投资者账户的现实,有可能对上交所实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的监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同时,在无法了解每个订单背后实际投资者的情况下,跨境执法的效果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从长远看,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背后的投资者信息,既符合A股市场”主场“原则,又有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预防监管套利。”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滕泰表示。

  在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同时,《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做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此外,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就上交所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日发布的其他规则还包括: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另外,《港股通业务会员指南》和受理会员开通港股通业务申请的通知也将发布。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等规则发布之后,上交所将协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 禁止通过港股通打新

  肖钢带队检查沪港通准备情况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禁止通过港股通打新

  沪港通规则体系基本齐备,开通时间尚未确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26日介绍 ,本周,证监会对沪港通准备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主席肖钢、副主席庄心一和姚刚分别带队,赴上海、北京、广东及新疆地区,对上交所、中国结算及部分证券公司的沪港通业务准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座谈交流。

  据介绍,此次检查内容包括沪港通规则及管理制度、技术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风险管理、应急准备等方面。检查组听取了相关方面沪港通业务准备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记录、测试数据、工作方案、业务流程等,通过现场演示及实地体验,检查沪港通交易结算各业务环节。

  “从检查结果看,有关各方的业务方案比较成熟,相关规则体系、业务流程基本定型,技术系统准备就绪。”邓舸说,国庆节之后,还要进行沪港联网实盘模拟测试,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市场风险揭示和规则宣传等沪港通启动准备工作。

  规则已齐备开通时间待定

  沪港通的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

  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亦同时发布。

  “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

  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等规则发布之后,上交所将协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上交所人士介绍说,《试点办法》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而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提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具体看,《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可以用“放宽”来概括,即允许融资融券。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

  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另一大亮点是“严管”。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近300家机构

  参加国际路演

  今年9月初以来,上交所与港交所紧密合作,在北美、欧洲以及中东地区成功举行了沪港通国际路演。本次国际路演选择了国际机构投资者较为集中的城市,就沪港通相关制度和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面向国际投资者进行专题介绍。

  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本次国际路演活动引起了国际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共有近300家机构约450名代表参加,覆盖养老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各种机构类型。

  “从路演情况来看,国际投资者普遍高度评价沪港通,表达了通过沪港通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积极意愿,期待沪港通能够尽快推出。”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不少大型机构者还成立了专业的团队,配备了有中国背景的成员,从法务、内部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着手,就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进行了积极准备。

  此外,为国际投资者参与沪港通提供服务的海外投行和托管银行也高度重视沪港通,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而视线回到国内,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准备,证券公司港股通各方面工作也已经基本就绪。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非常重视港股通业务,成立了由高管带队的港股通工作小组,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测试。在港股通业务、技术、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基本完成准备工作。

  同时,自6月份起,上交所组织证券公司开展了多层次测试验证、针对港股通各项业务功能的全天候测试及两轮全网测试。经过多次市场演练,沪港通技术系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共有约90家证券公司参与了全市场演练测试,未发现技术缺陷问题;全市场演练测试结果表明,上交所港股通技术系统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系统基本就绪,未发现影响沪港通业务开通并持续运营的技术问题,沪港通业务开通的技术保障和条件已经具备。

  “截至9月25日,共有约90家证券公司完成了港股通现场检查,约占市场份额的98%以上。”该负责人说,大部分证券公司在业务、技术、结算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基本达到港股通上线条件。部分证券公司经过整改后,也将满足港股通上线要求。

  他同时表示,下一步,投资者准备方面,在上交所正式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后,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以及《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完善相应的具体业务流程,做好投资者协议签署工作。业务申请方面,《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后,证券公司可开始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事宜。

  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被禁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中国结算制定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并自2014年9月26日起施行。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与4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首先,新增提供公开配售和供股服务;其次,细化公司行为获得的非港股通试点股票范围外证券的处理方式;第三,明确港股通业务中香港结算破产时的处理原则;最后是部分具体事项细化。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中国结算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投资者因公司行为等取得的沪港通标的之外的证券或者权利凭证需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确保中国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境内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提前结束。”上述负责人说,对于权益资金,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权益资金款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因此,对境内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日期。对于权益证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至于收费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需要缴纳的结算和存管费用包括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相关费用均为中国结算代理香港结算进行收取,中国结算不加收任何费用。

  此外,投资者在境内非交易过户港股时,除需要向中国结算缴纳过户费外,还需要按照香港税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办理质押业务时,需向中国结算缴纳质押登记费。(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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