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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透露IPO改革五思路 重启尚无时间表

[日期:2013-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针对新股发行将于4月份重启的传言,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首次公开募股(IPO)重启目前暂无时间表。这位负责人还就下一步发行制度改革要点、新股发行是否实行注册制、IPO在审企业财务核查进展,以及再融资审核权是否下放至交易所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前移IPO预披露时间

  这位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这些情况决定了发行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思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改进发行条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逐步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二是深入开展对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将抽查中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到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去。三是完善新股定价约束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归位尽责,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发行监管透明度建设。四是认真研究新股询价、交易、配售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多举措抑制“炒新”。五是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合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有必要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逐步提前IPO预披露时间。他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探讨是不是有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的需要和可能性。

  创新创业板发行方式

  对于创业板发行体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研究如何根据创业板企业特点,创新发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 的融资制度,以同等规模资金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同时,要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提高信披的针对性、有效性。继续研究并及时梳理不同行业的审核重点,形成审核指引并适时公布。

  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预披露制度,探索将预披露时点进一步前移,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此外,完善创业板市场板块定位功能,研究如何根据实体经济需求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整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优化上市准入指标体系,扩大创业板市场服务范围和能力。据悉,截至2013年2月22日,创业板已上市企业共首发融资2310.62亿元,发行非公债融资17.5亿元。已上市企业有风险投资参与的占比为64%,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到93%。

  IPO适用制度无标准

  对于社会关注的IPO是否实行注册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应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至于是实行注册制还是审核制,很难找到标准答案。核准制和注册制有很多共同点,如何对“适当”定义,要根据各国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而且选择一旦确定也并非永远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体制改革,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监管机制,促使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促进市场各方理性参与。

  严惩中介机构IPO失职

  谈到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中介机构正在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中介机构就核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正在不断和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在此次财务专项检查中,有保荐机构抱怨自查工作量太大。对此,这位负责人说:“如果各个中介机构认为以往环节中的某个环节,都按照本次检查要求得到了充足的执行,可以在自查报告中写明该环节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已经到位,所以本次没有复核。”

  有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安排此次专项检查意味着今后IPO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检查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在以往通知中都有明确,并非首次提出。他强调,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对中介机构的尽职责任要求会更加严格,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一定会被严厉惩处。

  再融资审核应有不同安排

  对于再融资是否下放至交易所审核,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有持续的信息披露,其经营情况投资者也较为了解,市场分析跟踪也较为充分,因此,对于再融资审核机制,确实应该和IPO审核机制有不同安排。

  他说,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再融资审核机制,证监会确实和交易所作了共同的探讨和研究,希望自律组织在发行方面的探索能够结合证监会的工作。但他也表示,所有机制的改进,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再融资审核机制的改革肯定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从而切实让自律组织的经验、力量更好引入发行监管工作中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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