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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由试点转为常规

[日期:2011-11-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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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2380.22 涨跌:-17.33 涨幅:-0.72% 总手:52426952 金额(万):4705149 换手率:1.69%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25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试点实施细则》)颁布。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其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试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对现行规则条文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条款2条,修订条款13条,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上证所还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满足《实施细则》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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