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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胜景山河造假若成立将受法律惩罚

[日期:2010-12-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12月18日 05:1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王炯业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的胜景山河涉嫌IPO造假一事,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如果胜景山河造假成立被监管部门查实,那么首先上市公司负有最大责任,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重要股东,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人,一定是有责任的。

  其二,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一定是有责任的,因为保荐代表人起总体把握的作用。

  其三,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有责任,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对公司做书面审查的,所以是“可能”。

  其四,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责任,因为律师事务所只对公司的材料比如历史沿革等承担合法性责任,不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严义明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造假成立,那么上述一定有责任的人员,如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上市公司的股东和保荐代表人等,很可能就是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

  那么,如果造假上市被确认,会有什么影响呢?

  严义明律师表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如果核实的话,发审委首先肯定是终止造假上市企业的上市资格。其次,会尽快把募集的资金退还给中小股东,同时要加收罚息。最后,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显示,红光实业是A股市场第一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1997年红光实业公司骗取上市资格,并成功上市。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的调查通报,揭露红光实业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二是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三是隐瞒重大事项;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五是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东窗事发后,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公司被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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