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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过关携黄金超50克应申报

[日期:2010-12-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12月16日 08:57广州日报

唐代杜牧诗云,“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那是多么一种快意。今天,却有一名香港保姆效法古人,“腰缠”13公斤黄金欲闯关出境。在黄金价格不断攀升的今天,13公斤黄金价值近400万元人民币,比“十万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过等待她的可能是一场牢狱之灾。

近来,黄金作为避险和抗通胀的金融产品,需求十分旺盛,黄金走私也因此吸引世人关注。昨日,一起黄金走私案在深圳中院开审,一名香港保姆竟然一口气“腰缠”了9块共计13公斤的黄金,欲闯关出境,结果被海关抓获。

按照12月14日市场数据,国际黄金报价为人民币300元/克,这批黄金价值接近400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名香港保姆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46岁香港保姆走私13公斤黄金

被告吴运娣是香港人,现年46岁,是陈楚珍(香港人,另案处理)雇请的保姆。2010年6月9日上午7时42分,吴运娣受陈楚珍指使,从罗湖口岸入境前往陈楚珍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某大厦的住所,从一男一女两人手中接收了9块黄金。吴运娣在两人的协助下,将9块黄金用胶带绑在腰腹部。当日上午8时40分,吴运娣藏带这些黄金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由罗湖口岸出境,被罗湖海关查获。

经检查,在吴运娣腰腹部发现绑藏的且未向海关申报的黄金9块,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该9块黄金金含量为99.9%。,共13公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运娣无视国家法律,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审。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海关:过关携黄金超50克应申报

记者从罗湖海关了解到,黄金属于非应税商品,一般携带超过50克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可以予以免税放行。罗湖海关一位负责人表示,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是带黄金出境则更加严格,因为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黄金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专用许可证件,出境旅客携带黄金也应向海关主动申报,数量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是50克以下)。

当事人若通过伪装手法携带黄金出境,涉嫌走私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保姆属从犯或领无期徒刑

这名保姆携带如此多的黄金过关,将会面临什么刑罚呢?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

张兴彬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触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张兴彬分析,从起诉书中看来,吴运娣在此案中应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吴运娣是被胁迫参与走私黄金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张兴彬认为,吴运娣被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存在,但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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