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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上市半年内高管离职 18个月不得减持

[日期:2010-1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11月04日 15:04  深交所

  深交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通知在借鉴中小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要求更高的特点,立足于创业板的长远发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是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四是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上述规定兼顾了保持创业板公司管理层稳定和董监高股份转让需求之间的适度平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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