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重大利好公告前两天“潜伏”买入,利好公告当日卖出,超短线获利超过17%,上市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是看好公司长期发展还是内幕交易?
“精准”的超短线
2007年6月14日,粤富华(11.85,-0.23,-1.90%)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全资企业珠海电力集团于6月13日收到参股18.18%的广珠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对广珠公司2006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珠海电力集团按持股比例可获分配股东利润人民币12362.4万元,粤富华据此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同日,粤富华发布2007年上半年业绩预增650%-700%公告。
利好公告当天,粤富华的股价冲击涨停后回落,最终上涨3.64%。时任粤富华副总经理的李际滨选择在利好公告当天卖出他父亲账户中的粤富华全部股票30014股,平均卖出价格在15.7元左右,这些股票是在两天前以13.4元左右价格刚刚买入的,短短两天,收益超过17%。
同样在6月14日借利好卖出粤富华的还有时任粤富华资金部部长黄文峰,他卖出的均价是16.23元,买入股票时间则是6月12日、13日,平均买入成本13.75元。
激发粤富华股价短期上冲的是“现金奶牛”珠海发电厂,这是广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粤富华通过珠海电力、广珠公司间接持有珠海发电厂约10%股权。2006年度,珠海发电厂利润为6.7亿元。珠海发电厂分红多少,何时分红,将极大影响粤富华的收益和股价表现。
高手?猫腻?
李际滨主管粤富华公司在贵阳当地的房地产和制药业务。他称,自己很少参加总裁办会议,对分红的具体时间和数额等细节不清楚。买入粤富华股票,是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电力分红的影响;卖出股票是因为公司公布了中期业绩预增的消息,在大势不稳和前期股票涨幅已大的情况下,股价会“见光死”。
不过,李际滨虽很少参加总裁办公会议,但能通过公司秘书了解每周办公会议的具体内容。他也经常往返珠海和贵阳两地。
根据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记录,李际滨在2007年3月12日、4月9日和5月8日出席了总裁办公会议。
在3月12日、4月9日的总裁办公会议上,粤富华副总经理兼珠海电力集团董事长、广珠公司和珠海公司董事梁某多次说明,对于珠海发电厂2006年底的分红问题,他一直在跟踪协调股东双方的意见。5月8日,梁某再次在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中称珠海发电厂2006年度分红工作正在处理当中,继续跟进。
此后的几次办公会议中,梁某陆续介绍了分红的进展,并透露分红倾向于将6.8亿元全分。每次会议后,会议记录员通过托人捎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将经过会议讨论的公司《每周工作安排》交给李际滨。
“请证明自己无罪”
本案中,无论从以往年度客观记录看,还是从包括李际滨、黄文峰在内的粤富华高中级管理层、外界投资者主观认知上看,电厂分红在粤富华业绩构成中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分红方案符合内幕信息的“重要性标准”,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李际滨作为粤富华时任副总经理、黄文峰作为粤富华离任不久的董事、时任资金部部长,虽非分红方案的决策人员或者具体负责人员,但是,二人主要通过参加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的机会,知悉了分红方案的动议、磋商与进展的基本过程与总体情况,并且明确了解分红事项对公司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认定二人是涉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李际滨提出自己的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粤富华股票是出于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电力分红的影响;黄文峰也称其股票交易行为完全依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个股技术走势的判断做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就可以推断其买卖行为系“利用”了内幕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排除这种推断。本案中,虽然不排除二位当事人独立的“分析判断”可能会对其交易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本身已经符合《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证明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清楚而又有说服力,当事人的辩解不足以推翻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际滨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9385.26元,并处以69385.26元罚款;没收黄文峰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8819.02元,并处以48819.02元罚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及涉及内幕信息形成的相关各方,应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加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防范内幕交易发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守法,诚信自律,切实履行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忠实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内幕信息做到“三不”,即不买卖相关证券、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