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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励有资质非金融机构参与支付市场

[日期:2010-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06月23日 18:45  央行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0年6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颁布,并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下,我国的支付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并在多方面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支付服务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基础、非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支付服务格局。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是网络信息和通信技术快速发展、支付服务市场分工不断细化的产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促进了支付服务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支付工具的相继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风险隐患也逐渐暴露。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社会公众和多数已经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也积极呼吁出台有关加强支付服务监管的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可概括为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制度。允许非金融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三是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包括商业存在、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资质、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等。四是明确了审批程序。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以上分支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初审意见、社会反馈信息等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是否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决定。五是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构成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量的10%等。六是明确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规范经营要求。《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执行实名制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强调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应遵循相同的原则,以防止不正当竞争、重利益轻责任等行为。七是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为确保支付服务的稳定运行,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监督管理主体范围、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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