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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回应自杀事件:我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

[日期:2010-06-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06月10日 09:20  南方日报

  喧嚣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对于黄光裕的“自杀门”,记者采访了权威知情人士。

  (南方日报记者赵杨发自北京统筹:戎明昌)

  “黄光裕自杀啦!”去年初,不少媒体爆出了“黄光裕自杀未遂”的传闻。当时的消息称,“因经济问题正接受调查的国美电器前主席、中国前首富黄光裕因不堪压力,日前在北京的看守所内企图割腕自杀,幸亏被看守所警员发现,得到及时抢救,目前已康复。”一时间,“黄光裕轻生”、“黄光裕受高层压力被迫自杀”、“黄光裕自杀黑幕重重”的说法铺天盖地。

  当时有媒体分析说,黄光裕自杀的原因是“他不断爆料,供出与己相关的官商界人物,而随着一些高官政要被调查或拘捕,黄光裕自感罪孽深重,不但难逃法网,今后亦无颜重出江湖,因此萌生死意。”甚至还有外媒将黄光裕和后来自杀的韩国前总统卢武铉联系在一起。

  喧嚣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对于黄光裕的“自杀门”,记者采访了权威知情人士。知情人表示,黄光裕从来没有自杀过,而且,当黄光裕被问及自杀事件时还微笑地说:“我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

  据了解黄光裕的人说,黄光裕为人是何等的聪明。对于他来讲,最优的选择就是减轻刑罚,尽量防止资产被过多地查没,以求服刑之后东山再起。因此,自杀对于精明的黄光裕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选择。

  南方独家

  2010年5月18日,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一审宣判,黄光裕获刑14年,其妻杜鹃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夫妇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10亿元。

  5月28日,黄光裕、杜鹃以及北京中关村(7.84,-0.16,-2.00%)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先后提请上诉。

  这一天距黄光裕“出事”,已过去整整一年半时间。

  这一年半的时间里,黄光裕案一直让民众觉得迷雾重重:

  比如,黄光裕东窗事发的导火索是什么,是得罪高官,还是神秘女人举报?

  比如,黄光裕夫妻的10亿元罚金,该怎么赔?

  比如,作为一个惊天大案的主角,黄光裕为什么选择上诉?

  比如,黄光裕在看守所内企图割腕自杀?

  ……

  为拨开迷雾还原真相,南方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名知情人士,独家披露黄光裕案的诸多细节。

  对判决早有准备?

  听到被判刑14年,他深深地吸了一口气但表情依旧平静

  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据获准进入法庭的人士透露,一审宣判当天,黄光裕理着平头,身穿西服;许钟民身穿西装;杜鹃则穿着一身运动服。

  在法官宣读50多页判决书的过程中,黄光裕的表情一直很平静。听到被判14年有期徒刑时,他深深地吸了一口气,但表情依旧平静。而杜鹃则显得非常难过,流露出些许难以接受的神情。宣判完毕后,许钟民的大姐在法庭上号啕大哭。

  据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对于判决的结果,黄光裕是有心理准备的。在宣判前,黄光裕对于判决结果进行了一番估算,也在心里设定了最好、一般和最差三种结果,当天宣判的结果正是他估算的最差的结果。

  5月28日,黄光裕、杜鹃和许钟民先后提请上诉。黄光裕上诉认为,他对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的定性存在异议,持无罪意见。在行贿罪中,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鹏润公司的行贿,黄光裕不予认可。对于内幕交易罪,黄光裕认为他即使有罪,量刑也过重,罚金同样过重,此罪法院一审判决黄光裕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

  其实,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黄光裕上诉请求改判的机会很小,对于这一点,黄家内部包括黄光裕本人都心知肚明。但黄光裕最终依然选择了上诉,用这位知情人士的话说:“这只是为表明一种态度。”

  到底因何案发?

  向深圳账户转移大笔资金,中关村股价异常波动

  昔日首富黄光裕被抓是因为“得罪了高官”,“不,是有神秘女人举报了他……”2008年11月,时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的黄光裕被抓之后,对于他到底因何而案发,坊间传闻不断。

  记者采访了了解此案侦办经过的知情人士,他告诉记者,其实2008年黄光裕“出事”是因为两个原因,一个是出事前,他向深圳一些账户转移大笔资金去还赌债,仅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黄光裕就将几亿元人民币汇入深圳的某些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偿还赌债。

  据黄光裕自己交代,“自2006年至2008年,总共动用了大约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于是2007年银监会就已经盯上了黄光裕,并开始着手调查。

  就在银监会开始悄悄调查黄光裕的时候,2008年证监会也发现了黄光裕的问题。当时,中关村股价异常波动,同年4月28日,证监会开始调查中关村股票,发现黄光裕用自己操纵的几个账户自买自卖中关村股票,起初,证监会怀疑黄光裕操纵证券市场。于是,证监会私下调查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行为。

  当证据基本核实完毕后,银监会和证监会要求公安机关逮捕黄光裕。之后,相关人员也接连被逮捕。被捕之后,黄光裕主动交代了行贿等事实,希望宽大处理。

  之后,相关涉案人员陆续落马。

  郑少东等高官是否涉案?

  黄光裕案全部卷宗中,都未提及郑少东等高官

  “举报几个贪官,对于黄光裕没有坏处,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最多也就判5年,多举报还会有助于黄光裕减刑”,一位知情人说。

  从目前的判决书来看,黄光裕案并未发现很多高官牵涉其中,最终被起诉的也只是几位公安、国税系统的中下层官员。这的确有点让人出乎意料。

  黄光裕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08年被捕。随后,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的郑少东,时任广东省政协主席的陈绍基,时任浙江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时任深圳市市长的许宗衡等一大批部局级官员落马,且都被传与黄光裕案有关,一时间,大江南北多少官员落马,皆被爆可能“涉黄”。

  郑少东、陈绍基、王华元、许宗衡都是或曾是广东官员。坊间传闻,除了粤系干部,在黄光裕的“交友圈”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黄松有案已于今年初审理,黄松有以贪污、受贿510余万元获无期徒刑,但判决书中并未像传闻中说的那样,显示其涉及黄光裕案,也未涉及中诚广场执行案。

  至于郑少东,他在黄光裕被抓后,还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开提出对企业高管“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要求,舆论普遍猜测他是为黄光裕辩护。

  另一位被坊间确信与黄光裕牵连最广的便是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郭京毅。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判郭京毅受贿数额总计人民币845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检方指控郭京毅的四宗罪中,确有检方认定:2004年至2007年间,郭京毅为国美电器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但这一叙述并未体现在黄光裕案的起诉和判决书中。

  这些高官到底与黄光裕有何牵连?至今不清楚。

  记者采访了参与办理此案的知情人士,他表示,黄光裕案的所有卷宗中都没有涉及以上高官的内容。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

  也许他们根本就与黄光裕案无关,只是时间上正好与黄光裕被捕存在先后关系。他们到底是否涉案,至今还是一个谜。

  主动交代行贿以求减轻刑罚

  知情人表示公安审讯记录有所体现

  原定于去年12月审理的黄光裕案于今年4月14日、15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证据开示。4月22日,黄光裕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获准进入法庭的人士透露,庭审辩论主要围绕着“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的定罪展开。对于行为事实,黄光裕供认不讳。

  非法经营罪涉赌

  澳门三个月赌掉8个亿

  记者调查了解到,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黄光裕将8亿元人民币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方式在香港私自兑换成港元,最终流向澳门赌场。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伍健华曾透露,黄光裕喜欢豪赌,他在有“公海赌王”之称的连卓钊于澳门开设的赌厅赌博时,大多用伍健华的名字。连卓钊的赌厅与黄光裕都是港币结算,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他的预支赌资额度达到2.8亿港元。

  而黄光裕归还连卓钊赌债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大多数情况是黄光裕从内地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偿还。赌厅人员提供一个内地地下钱庄的账号,由黄光裕将钱汇过来。

  据黄光裕供认,他自2006年至2008年,总共动用了大约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

  对此,公诉人指控,黄光裕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而辩方律师认为,黄光裕只是以人民币还债并没有参与换汇,地下钱庄是在帮助赌场接收赌债,而不是帮黄光裕还赌债。黄光裕只是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的相关账户。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内幕交易罪涉股

  知道内幕频繁买卖股票

  2007年4月27日,黄光裕计划将鹏泰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48%的股份,置换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份。同年6月27日,黄光裕正式签订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的协议,同时对外公告。这对中关村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消息公布后中关村股价一般会大幅上涨。

  在这一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借用6个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以此账户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到了同年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48万余元。这就是说,黄光裕没卖以上股票,如果在6月28日这一天卖掉的话,他将盈利348万余元。但是他没有卖。

  不仅如此,黄光裕还在利好消息正式发布前,以低于买价的价格卖出97万余股,亏损40万余元;在信息公布之后,又以低价卖出13万余股,亏损56万余元,高价卖出508万余股,盈利211万余元;剩余的357万余股一直到他“出事”都没有卖,如果按现在的股价来算的话,这357万股让黄光裕赔得更多。

  2007年8月12日,黄光裕签署要对鹏润地产的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上市的文件,到了当年9月28日,包括黄光裕在内的鹏润控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决定借壳中关村上市。

  而同年七八月份,黄光裕让79人用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用这些账户在8月13日至9月28日间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与之前一样,黄光裕还是出手了部分股票。在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黄光裕以低价卖出80余万股,亏损120万余元;高价卖出4194万余股,盈利8221万余元;剩余的6132万余股一直持有到他“出事”。黄光裕手中的这些股票,如果按现在的股价来算的话,也是净赔。

  为何黄光裕没有因为利好消息而大赚一笔?为什么一直赔到现在?有知情人士透露,黄光裕原本就想长期持有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股票,之所以频繁买卖是因为如果一个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过多,持仓量过于集中的话,就会引起证监会的关注,有被调查的风险。于是,黄光裕频繁平仓、倒仓,用一个账户买、一个账户卖。

  公诉人指控,黄光裕此举造成非法盈利,构成内幕交易罪。

  而辩护律师认为,黄光裕买入股票目的在于长期持有,并非为了短线炒作获利。黄光裕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单位行贿罪涉卡

  银行卡放倒办案人员

  据知情人士透露,关于行贿的事实,黄光裕是主动交代的,这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有所体现。

  相怀珠在单位附近收100万

  这一罪名,与2006年鹏润地产被查有关。2001年,鹏润地产开发完工的首个地产项目鹏润家园滞销,当时,北京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冯辉直接将滞销的豪苑大厦数层买下,改造成写字楼出租。

  由于手中资金不足,冯辉准备融资。当时,冯辉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他组织了一批“假购房者”向中国银行(3.55,-0.08,-2.20%)北京分行贷款购买自己的房子,从而实现融资。据说,当时冯辉计划手头资金回流后,将银行的款项补上。对于冯辉的骗贷行为,鹏润地产作为开发商履行了担保责任。

  到了2006年,该案曝光,冯辉外逃。警方对鹏润地产以及其实际控制者黄光裕展开调查,负责调查此案的正是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

  骗贷事件发生后,黄光裕主动替冯辉履行剩余还款。2007年1月,北京总队和公安部先后发出“撤案通知书”。

  据相怀珠供述,2006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一位朋友吴某为其介绍了许钟民。当时,许钟民请相怀珠在办案中关照黄光裕,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许钟民又多次请求相怀珠尽快结案,对此,相怀珠均表示,能关照就关照。

  2007年八九月份,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中关村上市公司要进行重组,股价肯定要涨,可以借给其100万元买股票。过了一个多星期,许钟民在其单位附近的路边,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箱子交给了相怀珠。随后,相怀珠的妻子李善娟将这100万连同家里的一部分钱买了中关村股票。

  2008年3月份,相怀珠到大中电器中塔店选购家电时,收受许钟民赠予的价值5万余元的电器。

  约吃饭送上银行卡

  2006年8月,国税总局稽查局召集六省市税务稽查局负责人开会,统一部署对国美公司的税务检查。

  之后,许钟民找到了时任北京市局经侦处四队、四大队副大队长的靳红利,说黄光裕的公司有涉税问题,需要找北京国税局的人咨询。于是,靳红利开始约请办案人员。

  据涉案人员孙海婷供述,一天之后,靳红利联系了自己,说他有一个朋友叫许钟民,和黄光裕很熟悉,想约其吃饭。在与黄光裕、许钟民等人吃饭时,黄光裕希望孙海婷对国美公司给予关照。

  2008年春节前,国美公司税案查处已经结束,许钟民约孙海婷吃饭,黄光裕趁许钟民出去时,给了他一个里面装有10张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

  与孙海婷类似,梁丛林和凌伟也是被靳红利“拉下水”的,也是在吃饭后,接受了许钟民给予的银行卡。在饭局当中,靳红利提出让上述人等关照国美公司。这两人都收了5张10万元的工行银行卡。

  至于靳红利,据靳红利自己供述,许钟民曾给他几张总额20万元浦发银行(13.85,-0.27,-1.91%)的银行卡。2008年初,黄光裕又给了他一个装有130万元现金的纸箱。

  对于以上犯罪事实,公诉人认为,黄光裕构成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而黄光裕的律师称,经查,鹏润地产并不存在问题,而黄光裕请求相怀珠办案期间不要影响鹏润地产的经营,属于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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