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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门槛确定50万 禁止非现场开户

[日期:2010-0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02月09日 02:3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张欢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正式发布,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部门8日正式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确定投资者开户资金门槛为50万元,并必须临柜开户,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配套文件自1月15日征求意见开始,有关部门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关于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对此,有关部门在制度实施、操作性及禁止非现场开户等方面采纳了相关建议。

  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其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有关部门采纳了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关部门采纳相关意见后,在《操作指引》中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同时,在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明确,仿真交易的10个交易日为累计计算。

  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关部门采纳相关意见后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关于50万的开户资金门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沪深300(3150.988,0.00,0.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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