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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限售股转让逃避个税将追缴

[日期:2010-0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01月20日 02:0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牡霞 秦菲菲

  限售股转让征个税新规出台后,业内担忧部分限售股持有者利用15%的核定成本规定进行避税。但记者19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限售股转让征税流程进行细化,并明确证券机构预扣预缴若低于实际税款,纳税人应补缴。专家指出,“大小非”和“大小限”若利用这一规定逃税,可能会面临被追缴风险。

  根据通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如果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话,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清算,从证券机构代扣并且上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清算时,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实低于预扣预缴部分时,税务机关将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则应补缴税款。

  税务专家指出,理论上,如果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实际收益率高于证券机构按照预扣预缴收入的85%计算税款时的收益率水平,纳税人可能就会主动放弃清算,从而使得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规定落空。

  但上述税务专家也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宣布放弃这部分补缴税款的征收权利,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补交,还是会有被追缴的风险。

  另外,对于近期业内指出的限售股转让可能避税的其他途径,如限售期后进行高送转等行为,专家也指出,在今年财政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财税部门可能会出台后续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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