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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打击老鼠仓升级 抽查范围扩至券商

[日期:2009-11-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字体: ]
2009年11月17日 03:30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继深圳证监局突击检查基金公司曝出三基金经理“老鼠仓”后,11月16日,本报记者从多位券商人士处获悉,上海证监局于上周召开相关会议,拟于近日对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相关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或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

  巧合的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15日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2009年会”上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非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违法案件和背信行为。

  一场针对从业人员的监管风暴将就此升级。

  抽查范围扩至券商

  根据记者目前获得的信息,上海辖区本次现场检查的范围将不仅是基金公司,同时扩展到证券公司。

  “并不是只有基金行业才有老鼠仓,一般讲到老鼠仓时,很容易想到基金行业,实际上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凡是有受托管理别人资产的人员,一方面在从事其职务活动同时,利用自己或者亲属账户来做相同的交易,都可以叫做老鼠仓,只是形式不太一样。”一位中国证监会人士此前对本报记者说。

  根据证监系统的“辖区监管责任制”职能分工,上海证监局此次进行的当属有针对性的日常检查,检查重点即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老鼠仓”。

  一位券商合规部人士分析,此次对基金公司的检查,应与深圳局一样,“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

  而对证券公司的检查,此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可见端倪。

  尚福林要求证券公司在合规方面需强化重点领域和环节,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予以推进。”在尚看来,努力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内幕信息的不当使用。

  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在包括基金业的众多代客理财行业,在老鼠仓的形式上,还有可能向别人输送利益的行为,比如同一基金公司公募基金与专户理财之间、券商自营业务与集合理财业务之间均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监管趋严

  在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从严监管的同时,证监会对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11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明确要求,证监系统内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

  而对频频发生的证监系统工作人员“下海”引发的潜在“监管权利益输送”,该准则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而在离职后要经过一定的“冷冻期”,才能到监管对象中任职。

  “规定期限按规定,领导人员是三年,一般的工作人员是两年。”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离职工作人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组织批准调动的,如相关人员去银河证券任职,银河是会管证券公司,为了工作需要由组织批准;还有一些是个人辞职,离开后经过一段时期的冷冻期到一些单位去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无硬性约束效力。

  “离开后就不归我们管理了,不算我的工作人员,如果处理就超出职权范围,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了我们的要求,再来证监会办理业务时,会按照法律法规,比如高管人员,不符合冷冻期限就不符合条件不批任职,或不受理相关业务申请等。”该负责人说。

  实际上,根据《公务员法》,对违反该规定的,应由工商部门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处理。但到目前为止,从证监会离职而未满冷冻期即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职的也不在少数,尚未有公开信息显示有人受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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