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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

[日期:2009-10-14]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2009年10月13日 21: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业界呼吁已久的降低基金投资费用问题13日有了答案。证监会当日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并鼓励长期投资。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也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的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就最高费率水平来看,后端收费往往比前端收费要高,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与此相对应,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增加短期交易赎回费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以从中获益。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项规定一个降低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一个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都是意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两项外,管理规定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改革后的基金销售模式来计算,我国基金的综合费率会大大下降,甚至在国际上都将属于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会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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