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志勇
中小板的“大小非”股东今后要想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需要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了。这是昨天深交所出台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最新规定。
据深交所昨天出台的新细则,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大小非”股东在解禁日到期5个交易日前要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中小板上市公司要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当“大小非”减持股份,每累计减持数达到总股本1%之后还要在两天内进行公告。其中上述第一点也就是“大小非”股东在解禁日到期5天前要向交易所申请解禁是此次修改中增加的规定。
对比2006年5月19日公布的老细则,修改后的新细则也删去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一些专门规定。值得说明的是,并非这些规定不重要,而是这些规定已经在2007年5月18日出台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有了更为详细、系统的规定,因此此次公布的细则没有再就控股股东减持行为作出规定。
对比2006年版本的老规则,保荐机构的职责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新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事项作出详细说明。而在老版本规定中,保荐机构主要监督的是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