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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乡土 躬身实践——记北京大学消费公社

[日期:2009-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世纪初期,西方合作经济理论开始在我国国内传播。

        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在校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合作社利益》的文章。同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举行20周年纪念会时,法科教授王建祖发表了题为《各种合作社系统》的演说,胡钧教授作了题为《就学理与公益上论合作社》的演说,阐述了竞争与互助、分工与合作的理论,以及消费公社的利益。此后,由60多名学生署名发起组织消费公社,并于12月27日下午举行了筹备会,参加者40余人,选举产生了筹备委员会,开始着手筹备工作。29日召开首次筹备会,草拟章程。1918年1月8日,学校选景山东街42号作为社址。15日开始募股,共募集438股,每股5元,股金总额达2190元银币。1918年3月30日,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正式成立,是学术界公认的我国最早的消费合作社。

         北京大学消费公社的服务对象为北大教职员工和学生。这是在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非常值得纪念的一页。据史料记载,北京大学消费公社章程分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1)宗旨:以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物美价廉消费品为目的。  

        (2)股本与责任:资本总额为1万元,分为2000股,每股银币5元,募足400股即可成立。社员对本社负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购股票1股以上的教职员及学生,即为社员。2股以上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员总会分为通常和临时,通常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不论购股多少均有议决权。社员总会选举董事7人,组成董事部,由董事部推选社长、副社长各1人,聘请教职员工为名誉董事,指导一切社务。社长主持全社社务,董事执行社务。社员总会选举监事7人,组成监事部,监察本社社务。选举候补董事、监事各3人。董事、监事任期半年。董事和监事组织职员会,具体决定本社细则及重大事件。社员总会和职员会议决事以多数同意为通过。  

        (4)分配:社员持折购物,得一定回扣;每半年结账一次,其净利30%为公积金,20%为办事人员酬劳金,50%为社员红利。  

        (5)经营:所售物品以北京大学为限,无营业性质。社员购物可赊账,每股可赊账2元。本社日常事务,另请雇员负责。  

        (6)监督:北京大学为监督机关,监督所售物品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划一,职员有无尽职,办事人员有无舞弊等。  

        从以上章程可见,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基本符合近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社员公开,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等。因此,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既是消费合作社的先驱社,也是我国近代合作社的先锋社。它的诞生,拉开了中华合作社运动的序幕。 

(责任编辑 刘洁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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