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较少。本文以原始文献为基础,对毛泽东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思想进行了梳理,客观地反映了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基本面貌和有关历史进程的基本面貌。该研究对于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正确理解毛泽东思想变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毛泽东当时所说的新式资本主义的经济,与其后来从1948年9月起所说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和主体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实际上有着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前者是真正的新民主主义——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新式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后者则已在总体上超越了资本主义的范畴,事实上已经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民经济体系了。
第二,在毛泽东看来,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与1948年9月以后所说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不包含任何的“社会主义因素”的经济制度;而造成这种根本区别的关键,是由于这种经济制度中的国营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而是一种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
原版的毛泽东著作表明,毛泽东当时不仅强调要发展不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城乡个体经济,而且在1940年9月所作的《时局与边区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国营经济既不是俾斯麦式的旧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国营经济,也不是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一种“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一种“新的国营经济”。1942年12月,他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中又重申了这一观点。1945年4月,他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公开主张的,也仍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至于现行版本《毛泽东选集》所载1948年9月以前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论述,则实际都是建国初期根据1948年9月后的新论点和新的实践需要而加写进去的,并非历史的原貌。
正因为这种国营经济是“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所以除“合作社经济”外,毛泽东在1948年9月以前所主张的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中的三种经济成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城乡个体经济——才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或者至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由于这种“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使处于这种“经济现实环境”之中的“合作社经济”,也就不能不是与之相统一的“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了。
第三,毛泽东上述理论观点的提出,是以抗战时期和战后初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判断为依据的。这就是:从延安时期起,毛泽东已经确认:国营经济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规定的。根据国共两党当时的力量对比,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估计: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建立以国共合作为核心的多党联合政府的可能性。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判断:既然是国民党、民主党派占颇大份量的联合政府,那就意味着中共在这种联合政府中只有部分领导权,并无全部的领导权。毛泽东熟知并赞同列宁的观点:只有无产阶级事实上掌握了全部领导权的国家政权,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毛泽东以此为基础,进而提出:中国有可能出现的这种无产阶级只有部分的领导权的国家政权,并不是无产阶级单独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而只是也只能是无产阶级“参加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即“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毛泽东明确地提出:判断一个地方是不是新民主主义的,主要要以那里的政权军权是否有人民大众与共产党参加为原则。毛泽东认为,当时所说的这种无产阶级、共产党和人民大众“参加领导”的国家政权,才是真正的、本来意义上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至于建国后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二、三卷,将无产阶级“参加领导”均改成了“无产阶级领导”,并在未提领导权的地方加写上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字样,这在实质上是将“新民主主义国家”改写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便符合当时新理论和新的实践需要,因而这种修改不符合历史原貌。
毛泽东既然认为未来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有可能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那么,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所掌握的国营经济,也只能是新民主主义的国营经济,即新式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而如前所述,正是以此为基础,毛泽东才又进一步地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新式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进而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的经济,也就只能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第四,第二次国共合作破裂后,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的领导权已经完全转归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解放战争的顺利进展,使毛泽东愈益确信:实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论的现实政治基础和政治需要已经不复存在;新中国将不再是中国共产党“参加领导”的国共合作的新民主主义国家,而将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握着国家的全部领导权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社会性质也将和过去所预计的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在1948年的9月会议上,便开始否定了“新资本主义”,并以调整、修改原有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形式,提出了名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实为初级社会主义理论的新的建国理论。毛泽东在这次重要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单独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新理论,并相当明显地表现出了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视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倾向。1949年2月,他在会见阿?米高扬时又更明确地提出:我们即将建立的这个政权的性质,简括地讲就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而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提出新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提出:既然政权在我们手中,既然我们建立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国营经济自然也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既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这个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是在新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再像过去所预计的是“新式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那么,处于这种“经济现实环境”中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就不能不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不再是过去所预想的那种“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第五,从延安时期的新式资本主义的股份合作经济观到解放战争后期开始提出的半社会主义的股份合作经济观,毛泽东的股份合作经济思想确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这种变化中,却仍然包含了一些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比较稳定的方法论原则和重要的理论观点,这就是:(1)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必须冲破合作社的教条主义、公式主义,不墨守成规,一切从实际出发。(2) 在一切“实际”中,最重要的是群众的利益、愿望与要求;这种群众观点的学说,打破了过去各种不正确的“学说”。也只有这种为群众的学说,才能把生产搞得好。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而又以群众为归宿,那就什么都能办好。(3)以公股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未必符合群众的利益、愿望与要求,未必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不能符合,即应毫不犹豫地、坚决地将其转变为以私股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否则,我们就会脱离群众,就不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生产力获得应有的正常发展。(4) 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营企业,是一条正确、有效的改革道路。(5) 在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占居主导地位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即使是以私股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仍然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不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全文完)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