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较少。本文以原始文献为基础,对毛泽东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思想进行了梳理,客观地反映了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基本面貌和有关历史进程的基本面貌。该研究对于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942至1952年,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的具体实际出发,主要通过总结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长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经验,先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新式资本主义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和关于半社会主义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经济思想,比较正确地和初步地解决了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应当实行何种类型与性质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问题,丰富、发展了毛泽东经济思想。1950年代,在照搬外国模式的过程中,毛泽东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现实指导地位,被过早地否定了。然而,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不仅曾在1953年以前发挥过作用,而且在80年代以来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重新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现阶段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动现阶段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当年所说的“合作社经济”,实质上是股份合作制经济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有机结合。1942至1952年,毛泽东在阐述党在现阶段的理论和政策时所讲到的合作社经济,至少就其理想形态或典型形态而言,实质上都是股份合作制的经济,而不是单纯的合作制经济或单纯的股份制经济。毛泽东当时所主张的这种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典范,就是延安的南区合作社。毛泽东当时曾指出: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根据毛泽东对于南区合作社的“优良特征”的概括及其其他有关论述,这种“合作社经济”作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就是:
第一,从生产要素的联合来看,一方面实行股份制的资本联合的原则,即“合作社”的所有参加者必须首先以某种形式的资本(物质资本或人力资本)入股,成为真正的股东,方能成为“社员”。另一方面,又根据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实行合作社的联合劳动的原则,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均以股东(包括以身份股入股、以身份股红利为薪金的身份股股东)的身份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日常事务,即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联合劳动。但在工、商、运输、信贷、消费等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当中,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的股东(“社员”)并不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日常事务,即在他们之间只是实行资本联合的原则,并不同时实行劳动联合的原则。只有在某些(并不是全部)“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互助社)当中,才会在全体“社员”中普遍地同时实施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原则。再者,在从事管理劳动的股东之间实行劳动联合的前提下,必要时还可以同时实行雇佣劳动,即建立作为私营的小型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合作社的“合股雇佣企业”。
第二,从股金的来源来看,一方面实行股份制的集资原则,即不采取摊派入股的方式,实行自愿入股;不限制社员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以加入,机关社团也可以加入;不一定要用现金入股,即除现金外,还可以用公债券、储蓄票入股、用一切有价实物入股。另一方面,由于在管理上实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没有大股东控股的问题,所以又实行了“不限制社员入股数量”这种反映了合作制特色的集资原则。
第三,从股金的管理来看,不是实行只能入股、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而是实行了进退自由的合作制原则,即不限制社员对股金处理的权利,每个社员都有随时退股的自由。
第四,从分配制度来看,不是实行合作制的按劳取酬的制度,而只是实行股份制的“照股分红”的制度。
第五,从股份的权力来看,不是实行股份制的一股一票制,而是实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即在解决合作社的一切问题上,不管股份的多少,每一社员都有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毛泽东当时所说的合作制经济,实际上是作为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某种统一体的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正确认识这一点,是我们研究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首要问题,也是我们研究毛泽东这一经济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二、毛泽东从实际出发,认为在现实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当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陕甘宁边区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曾经经历了一个从公营到民营、从以公有制为基础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历史转变。毛泽东通过总结这一历史阶段的经验教训,明确地得出了这样一种基本认识,这就是:在中国的现实经济条件下,我们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不应当是公营的,而应当是民营的,不应当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而应当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并且是为私人经济的发展而服务的。
从1942年12月起,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等著述中,对于陕甘宁边区曾经实行过的以公股为基础的公营性质的股份合作社,曾经给予了具体的分析和明确的否定。他分析指出:1939年以前,各地的合作社以公家的股金为基础,再加上向群众摊派而得的股金,这时候是带着公营性质的,多成为县、区政府的公营商店。由于1940年以后各地政府生产自给任务的增加,于是有许多合作社的大股社员不是人民,而是政府机关。这种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弊端便凸现出来,合作社的事业不是面向群众,而主要的是面向政府,替政府解决经费,一切问题由政府解决。这种合作社还向群众摊派股金,并要群众为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优工代耕”,因而它被群众认为是摊派负担,而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这种合作社的公股比重的提高,不是有益于群众,反倒是合作社对群众的利益更加无法多去照顾了。因此,这种合作社是“坏”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是尚未“走上正轨”的合作社。“坏”的合作社,不知道它们应为老百姓的利益而工作。它们的糟糕就在这里。
毛泽东在阐述这一问题时多次强调:适当地了解群众的需要,把群众需要放在第一位,是我们在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忽视了这一点,就常常失败。毛泽东进而指出,要使合作社真正成为面向群众、为群众谋利的合作社,并由此而调动起群众的积极性,使我们的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其根本的出路,便只能是变公营为“民办官助”、变以公股为基础而为以群众的私股为基础。毛泽东从实际出发,对于1942年陕甘宁边区股份合作制事业中的这种“私有化”进程及其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及时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1942年1月,建设厅根据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的方针,各地合作社才从实现这一方针中,取消了摊派入股的方式,摸索地创造着和群众密切联系,和群众利害相关的经验。这样,仅仅在10个月中,股金即突增500余万,事业也发展了。在组织人民的经济力量,减免中间剥削与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只有到了这个阶段,边区合作事业才一般地开始走上了正轨。而“走”这个“正轨”,也就是走建立和发展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团体的发展道路。毛泽东对于公营合作社的明确否定和对于延安南区合作社的充分肯定,清楚地表明了,在他看来,只有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才能使入股群众有权管理“合作社”的事务,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才能使“合作社”充分照顾入股群众的利益,真正贯彻“面向群众、替人民谋利益的方针”,真正做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因而也才[能使入股群众感到“合作社”确实是他们自己的,进而积极努力地推动“合作社”事业的迅速发展。
毛泽东对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的肯定,无疑的是以他对私有制、特别是对小私有制的肯定为基础的。毛泽东早在1931年批判土地国有(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左”倾政策时,就已明确指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这种情形是很不好的。1934年,他又进一步指出:只有苏维埃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加之以提倡奖励,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勃发起来了,伟大的生产胜利才能得到。基于这种认识和态度,他从1942年起又意识到:群众对于公营合作社或以公股为大股的合作社的不满,是因为这些合作社“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而群众对于以自己的私股为基础的合作社的积极性,实质上也正是通过自己的合作社发展自己的私人经济和私人利益的积极性,因而归根到底也就是以私有欲和私有制为基础的积极性。在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应调动和所能调动的积极性,也正是这样一种积极性。
可见,毛泽东当时所主张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就不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而且还是反过来为发展私人经济服务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明确指出:这种合作社的“优良特点”之一,就在于它不仅仅于合作社本身的公积金、公益金的百分比的多少,而尽量将赢利分给社员。这就表明,这种合作社是服务于“社员”的私人经济的,而不是通过合作来破坏这种私人经济的。毛泽东称赞这种合作社在“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而他所说的“人民经济”,也正是指人民(主要是个体农民)的私人经济。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强调,合作社的性质是为群众服务,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毛泽东在这里所说的“群众”,主要指的是广大的个体劳动群众,他所说的“群众的利益”,主要指的也正是广大个体劳动群众的私人利益,因而他所说的“为群众服务”,实际也就是为发展群众的私人经济和私人利益而服务。毛泽东就此进一步指出:合作社为群众服务,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
值得注意的是,以对个人的私有欲和私有制的积极意义的肯定为基础,毛泽东当时还曾提出了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营企业的大胆设想。1943年10月,他在《论合作社》的讲话中提出,杨家岭运输队在公私两利的原则下,把运输队改为运输合作社,大大提高了运输员对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节省了很多经费和工具,又更加爱护牲口。因此,请大家考虑这种合作社办法,是否可以广泛运用于我们的公营工厂及公营农场。不久,他在《在军事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提到这个问题。毛泽东提出的这种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营企业的改革方向,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中是闻所未闻的,而且至今依然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目前已有愈来愈多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已经或者正在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些已转变为以个人股(包括身份股)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即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
三、毛泽东认为,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及其所形成的不同的现实经济环境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既可能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也可能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统观毛泽东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问题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自1944年4月至1948年9月的4年多时间内,毛泽东确曾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从1948年9月起,他又开始转而认为:新中国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将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毛泽东提出这两种观点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础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的所有制的性质,而且同时还取决于它所处的现实经济环境的性质。
一般认为,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已经提出:未来新中国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当时通称为“合作制经济”),将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实际上,这只是由于建国初期对于《毛泽东选集》的修改所形成的一种历史误解。
因为,事实上,第一,毛泽东在写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和《新民主主义论》时,陕甘宁边区的“合作社”基本上还都是他在几年后公开批评的“坏”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因而他在这两篇著作中也就不可能肯定这些“坏”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从笔者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直至1944年初春以前,毛泽东始终未就未来新中国的“合作社”的基本性质问题发表过任何明确的理论论述。
第二,直至1948年9月,毛泽东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应该讲。所以,事实上,直到建国初期修订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有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将是新中国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新论点,才开始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增补”到了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所写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这三篇著作当中去。第三,这种“增补”实际上并不符合延安时期毛泽东对于这一问题所形成的基本认识。因为,1944年4月,毛泽东已经通过对任弼时《去年边区财经工作的估计与今年边区金融贸易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的演讲稿的修改和肯定,清楚地表明了当时的态度和观点,即他已确认这种“合作经济”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任弼时在这次重要演讲中说到,这种合作经济并不消灭私有,只是限制剥削,奖励劳动;劳动增产的成果,仍归个人所有,使私人经济更合理地发展。这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毛泽东年谱(中卷)》就此明确记载,
毛泽东当时之所以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首先是因为这种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毛泽东一贯认为,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的个体经济,虽然本身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但在其是资本主义赖以不断产生、发展的土壤的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而,建立在这种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并为这种个体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就不能不在某些程度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毛泽东在延安熟读了列宁的《论合作制》,接受了“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规定着“合作制经济”的性质的理论观点及其所形成的相应的方法论原则。毛泽东据此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既可能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也可能是“半社会主义的经济”(当然,另一半也就是“半资本主义的经济”);至于它究竟是什么,则取决于它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因此,毛泽东当时确认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经济”,是因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实际上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一种简称。“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既是资本主义的,又是新式的,因而同样地也可以被简称为“新式资本主义”。所以,毛泽东在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