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年底前试运行;28家央企投资金融衍生品亏损居多,国资委年内将摸底调查;
国有企业应该是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做市商,从事衍生品业务必须具备4个条件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日前举行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表示,国资委将在年内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的开发工作,争取年底前投入试运行,真正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时动态监管。据透露,三份有关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文件正在征求意见,要争取尽快出台。
对于2009年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李伟表示,逐步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来。国资委将在年内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推进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规范、透明,完成产权登记网络版系统试点,投入运行。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的开发工作,争取年底前投入试运行,真正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时动态监管。
据李伟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有关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三份监管文件要争取尽快出台。地方国资委也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管,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办法出台相关细则。同时,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信息系统的前期论证工作。
对于央企在金融领域的投资,李伟表示,“金融衍生品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发挥其套期保值作用。要明确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为了避险,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作为盈利的手段,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进行投机。国有企业应该是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做市商。”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有28家中央企业在做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有盈有亏,亏损居多。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已引起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
李伟指出,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总体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地方国资委也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如果发现不规范不合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他强调,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合规。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二是要目的明确。国有企业做衍生品业务,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业务量要与企业的需求及规模相适应。三是要确实弄懂。要聘请财务顾问机构把全部风险罗列出来,不能风险敞口,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止险措施,并要财务顾问承担未告知风险的责任,以合同形式落实。要尽量做场内交易,尽量不要做场外交易,尤其是不要做那些复合式的复杂的衍生品业务。四是要控制风险。要培养专业的人才从事衍生品交易,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
此外,李伟还表示,京、津、沪、渝等4家机构统一交易规则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交易信息系统要尽早投入使用;2009年,国资委将争取年内出台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及时掌握境外国有产权的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