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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上市券商监管 5%以上股权变更需报批

[日期:2009-04-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2009年04月03日 20: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3日电(记者 刘育英)证监会3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应当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规定共12条,主要从行政许可、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证监会内部已经审批事项在工作流程上做了协调,可以通过一个批文解决两个或多个行政许可事项。

  上市证券公司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的,须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具有表决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点。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有七条,在对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要求,如对上市公司年报,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拟开展新业务或创新业务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披露要求。此外,证券公司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也要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双重属性,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证券公司监管法规之间存在协调和衔接问题。证监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组织力量梳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中国目前已有9家上市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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