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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4月13日起施行

[日期:2009-03-17]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字体: ]
2009年03月16日 19:4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今日,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公告表示,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摸清底数、解决遗留问题、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做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准备和落实责任追究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暂行规定包括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规范、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保护、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安排等内容。

  新规要求,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情形等。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经纪人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并取得专门证书。

  据了解,截至二00八年十月底,证券行业所谓外部营销人员约有八万人,其中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考试的约三万多人。有关人士称,实施新政后,证券经纪人数量将有所减少。

  此外,规定表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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