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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二部替换非公部 创业板发审部变阵

[日期:2009-02-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字体: ]
2009年02月10日 02:25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本报记者近日从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处了解,原定由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非公部)负责的创业板企业发行审核工作可能有变,即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成立新的“发行二部”,专司创业板发审。而非公部则可能退出这一职能,主要负责继创业板之后推出的场外市场监管。

  同时,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创业板发审工作肯定不是现在的发行部负责,因为在中编办对非公部的批复文件中明确对发行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此外,创业板发审委的相关规则已经基本确定,发审委人数设置将是35人,较主板发审委的25人有所增加,其中,将适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

  “发行二部”拟专司创业板发审

  实际上,早在2005年非公部成立之时就是冲着创业板而来,当时的部门名称就拟叫“发行二部”,以区别于负责主板和中小板公司的发审。

  “考虑到这类公司(创业板的目标公司)特点,(这个部门)最主要的不仅仅是监管其发行,还包括监管公司持续的经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职能没有发行那么单一,所以不能叫‘发行二部’,最终确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一位接近当时参与该部门设置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非公部的机构设置也是按照将来审核创业板公司发行而预设,即内设4个处,分别是综合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监管处。其中审核一处与发行部相对应,即审核股票除会计以外的部分,审核二处则主要涉及会计方面的审核问题。

  不过,由于中编办直到2008年2月份才正式批复该部门成立,之前该部门一直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名义办公。同时,在该部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始终无下文,故其主要工作是打击非法证券发行。

  按照新批复的职能,非公部共有三块工作,一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审核,包括制订规则;二是对这类公司的日常监管;三是打击非法证券。

  对于上述发审职能调整,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这样做可能考虑到,非公部如果同时负责创业板和场外市场两个市场的发审工作,可能会有职能上的冲突。”

  目前,场外市场会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即便以后收归证监会监管,协会也仍会协助做相当部分的自律工作;另外,根据创业板的IPO办法,相关职能部门仅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关键步骤是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创业板单设发审委

  创业板IPO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板将单设发行审核委员会。

  “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因素,一是现有的主板发审委员忙不过来,二是主板和创业板在财务指标和稳定性方面,以及新经济、新商业模式认定等方面还是有差距,(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需要行业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在一次媒体通气会上说。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监管部门已经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创业板发审委有了明确安排,人数设置将是35人,较主板发审委的25人适当增加。也就是说,如果审核一单发行申请需要7个委员,则1天可同时审核5单,足以保证审核效率。

  此外,创业板发审委中加大了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以使其在认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方面发挥作用。并且,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将不互相兼任。

  不仅如此,创业板的保荐制也将与主板有所区别,更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

  “创业板的企业既然是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保荐机构在做材料的时候是和主板不同的,增加了一个对成长性的尽职调查的表述,比如新的经济模式、新的商业模式如何表述其特点、风险等等。”前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在主板两年的基础上有适当延长,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是“维护市场稳定的监管需要”。

  另外,与主板不同的是,创业板的保荐制度放宽了对保荐代表人签字的限制,主板的规定是两人共签一单且每人同时只能签一单,而创业板虽然也是两人共签一单,但每人同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签多单。

  当然,这些内容并未体现在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表明,交易所层面对创业板保荐人将出台详细的管理规则。而在该规则发布后,管理层将对保荐人进行统一培训,以熟悉和掌握不同于主板的各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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