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途径之三:减持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形成的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 在近代中国,国有或国营企业吸收商股改变单一资本组织方式的事例,曾经发生过不止一次,典型的如清末汉冶萍公司吸收商股改变为汉冶萍有限公司,20世纪30年代原直属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的首都及戚墅堰两电厂,改组为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淮南煤矿及矿区铁路改组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是这种类型。①但是,将国有企业划分类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类厂矿准备将其整体标售,另一类厂矿将其部分股份向民间公开出售,在报纸上公开宣传,引起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例,却是抗战胜利后扰攘了几年,最后以改组出售五家国营企业的部分股份,却又弄得虎头蛇尾,几成闹剧的事件。尽管这次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出售国有国营企业的事情因为种种原因和社会大环境的迅速变动而不成功,但它却成了近代中国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产生的另一种途径和模式。 关于这次南京国民政府国有国营企业改组出售的事件,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忠民研究员和浙江财经学院刘志英副教授,曾分别发表过两篇专题论文,对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整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②他们的分析清楚的说明,在此过程中,南京政府对战前承诺即部分“国营事业让售民营”、对战后通货膨胀回笼资金以及缓和国营事业与民营事业矛盾尖锐③等等因素的考虑,是将抗战期间发展起来的国营企业和战后接受敌伪产业形成的国营企业中的一部分改归民营的主要动机。但由于改组时机及环境选择、改组的目的转移和改组民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等等原因,这起改组事件几经反复,最后,整体改组出售的国营企业被停止,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减持的国营企业也只剩下5家。这5家被改组和减持股份的企业分别是: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总股本改成800万股,减持出售200万股;国营招商局改组成总股本600万股,减持出售300万股;台湾糖业公司改组成总股本480万股,减持出售48万股;台湾纸业公司改组成总股本60万股,减持出售12万股;天津造纸纸浆公司改组成总股本20万股,减持出售4万股。在此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到的一点是,这五家企业改组的总股本加在一起是1960万股,而减持的股份总数只有564万股,不到总股本的30%,但是,这不到总股本30%的股份,在对外公开出售的时候,却受到相当的冷落。下表是5家国有大公司向社会减持出售股份的情况统计: _____________ ① 汉冶萍改组的情况可参见全汉升《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4章。扬子电气和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改组情况可参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7章。 ② 张忠民的文章是《略论战后南京国民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载张忠民、陆兴龙主编《企业发展中的制度变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刘志英的文章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载吴景平、马长林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③ 因为抗战期间国家资本企业迅速发展,到1942年时,不包括军工生产和国营与民营合资的企业,仅以国营、公营、省营等方式存在的国有资本大致已占到国民党统治区内近代工业资本总额的69.58%(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419页)。抗战胜利后,由于大量敌伪资产和生产事业被国民党接收改归国营,国营事业与民营事业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 表3(略) 从表3看,从 社论首先指出,“国营事业的股票既有十足的资产,又有股利与红利可派,股票持有人还得享受股东的权利,原应比较公债短期库券来得响亮,而为投资者所欢迎,可是发售以来,不但成绩并不见佳,而且景象颇为凄惨”,这种状况“在政府当局似乎出于意料之外,而在发售机关觉得这是发售技术的不尽妥善”,其实,“这原因不关发售的技术,而在事业组织的本身”,“不是意料之外,而在意料之中”。因为,“国营事业既把一部分让给人民”,就“决非名义上改为公司组织就可引起人民对于投资的兴趣,人民所愿投资的对象,是一有前途有利益的事业”,也就是说,其中的关键,是“参加投资者可以切实行使股东的权利,换句话说,投资者要这一事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指挥者是股东,负责执行者是股东所信任的经理,监督者是股东所推选的代表,那投资者才有兴味。”但是“现在中纺招商局等国营事业虽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民股的参加要待股额售出十分之一以后,中纺就需售出八千万金元,招商局则需售出六千万金元,以现在发售的成绩,民股的参加实觉遥遥无期。”又说,“即使民股售得十分之一的比额,而依照组织规定,公司还是由政府支配,那股东又何能积极的参加呢?” ______________ ① 《国营股票出售统计》, 接着,这篇社论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国营事业股票出售不受欢迎的原因。其一是政府出尔反尔,没有信用:“招商局创设的时候本是国营的,后来改为官商合办,最后又收回国营。而现在又要改回官民合营了。”并且,“每次改变都是政府所主动而民股不能参加意见”。“通商、四明、中实、国货所谓小四行也者,本来都是民营银行,政府参加后改为官商合营,现在要把官股收回再改为民营。如此一再更张,投资者觉得毫无保障”,因此怎么可能“踊跃参加?”其二是国营事业效率差,与民营事业无法相比:“国营事业的行政效率,往往比不上民营事业,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而不容否认的。自政府讲求办事手续,严订互相牵制,行政上推诿、迟钝,等等不良现象不一而足。国营事业既是事业,事业就要讲求效率。而政府偏偏从种种手续上使国营事业不便讲求效率,岂不是事业本身的损失?至于因此而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更非民营事业所能想象。”“公司组织的事业,而有官僚化的制度,投资者当然要望而却步了。”其三,中国的国营事业,获得政府的协助少,而为政府尽义务多,改为官商合营企业后,投资者也要跟着赔累:“例如中纺公司对于布的供应,台糖公司对于糖的供应,招商局对于军差的供应,都是民营事业所轮不到的”,但“政府一纸命令,国营事业便首当其冲”。而且,“据说现在的国营事业为了替政府服务,赔累甚多,而对于社会的服务往往顾此失彼,现在改了公司组织,大权仍在政府手中,若是还要公司赔累的话,那投资者岂非也要受累在内?”投资者有了顾虑,对于国营事业的投资当然会“踌躇不定了”。① 也就是说,通过改组国营企业,出售减持股票后产生的股份制企业,除了在资本组织方面通过出售股票吸收到部分民间资金以外,在股权控制、组织和管理方面,大权仍然被政府把持,民间股东不仅没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反而要承担改制后的企业效率低下和遭受赔累等等可能的后果。显然,这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本身并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所致,而是政府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控制和改造所致,是人为的结果。因此,其与社会自然经济运行的规律相比,必然有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也就是不奇怪的事情了。 因此,这种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与原来的国营企业相比,性质上是换汤不换药。例如,在改组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成立大会上,总经理徐学禹在“告全体同人”的发言中说:“在国营时期,我们的责任,只有发展航业、便利交通一项,现在改为公司,我们的责任,除了发展航业,便利交通而外,又加了保障发行一项。”②在其后的总经理就职演说上,他又公开表示:“招商局的股份,现在已经有一部分是属于民有的,但是大部分的股份还是国有的。因此我们今后在彻底商业化的原则之下,还得尽力执行政府给予我们的任务。”③从他的发言来看,其关心和注意的中心问题是什么十分清楚。这种改组改制产生的企业性质,也就是可以想象的了。 __________ ① 上引均见《国营事业股票为何不受欢迎?》, ② 徐学禹《告全体同人》,载轮船招商局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室编纂组主编《业务通讯》第1号, ③ 《徐总经理就职演说》,载轮船招商局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室编纂组主编《业务通讯》第17号, 但是,无论如何,近代中国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产生的第三种途径,即通过改组国营企业出售股票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就此得以确认和产生。从1949年上海解放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财字第2号)”的抬头第一句话:“查招商局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民党官僚资本企业,兹任命于眉为本会驻该企业军事代表……主任陈毅、副主任粟裕”①的命令书来看,南京国民政府国营企业改组后形成的这种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性质,同样是被新中国所认可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近代中国,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国家资本形式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其形成方式至少存在上述介绍的这三种。这三种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不论是以强行参股形式、原生形式还是以改组减持国有企业股份的形式产生和存在,都有共同的一个特点:即首先是国家政权的资本控股或代表国家权威的力量在掌控企业,以确保企业被政府掌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为政府服务。除了这一基本特点外,综观这时期的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还可以指出其具有如下的另外一些特点,首先数量不是很多,与民族资本股份制企业相比尤其明显。但是在企业实力和控制国计民生方面的能力,一般而言却又是民族资本股份制企业难以比拟的;其次,这些股份制企业基本上都是由外力的加入和干涉而成。中国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组减持不用说了,就是原生型的中国建设银公司,如果不是宋子文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加上孔祥熙等人所形成的官势力的作用,仅从手续方面来说,中国建设银公司也不可能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从筹备、组织、申请注册到批准开业;第三,这些国家资本的股份制企业,不论属于哪一种类型,在形成方式还是在经营管理方面,距离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目标都还有相当远的距离,反而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合股”的企业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_____________ ① 《招商局档案》,原件藏蛇口招商局档案馆,B015/182/101。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股份制确实只是一种资本的组织形式,为达到不同的目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实现,上述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的三种形成途径,正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