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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形成的途径(中) 作者:朱荫贵

[日期:2009-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二、途径之二:直接设立的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

 

    利用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直接由国家政权或具有国家政权权威的人或组织设立股份制企业,是近代中国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形成的第二种类型。这种类型企业的较多出现,主要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其中典型且具代表性的个案,可举中国建设银公司为例。

    关于中国建设银公司,香港中文大学郑会欣博士已有数篇专题论文和在专题论文基础上完成的专著《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及其经营活动》。郑会欣的专著,利用大量原始档案资料和公开出版物,对中国建设银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侧重点在于描述和刻画其如何从投资公司演变成一家“官办商行”。同时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的官商一体化的形成,与当时社会对这种组织形式所产生的正面功能之需求有关。”①笔者在从中获得不少启发的同时,关注的重点与郑会欣略有不同。笔者认为,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演变及类型的角度考察,毫无疑问,这家表面上以私人面貌出现实际具有浓厚官方背景的企业无论从成立目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等方面看,都是一家典型的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而且是一家从诞生开始就具备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最基本特征的原生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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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及其经营活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以下简称《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

 

首先,从其成立的目的看,就具有为国家政策和目标服务的明确指向。中国建设银公司是宋子文一手创办的企业,尽管1934年创办中国建设银公司时,宋子文刚刚从行政院副院长和财政部长的职位上退下来,但这并不表明他已与政治圈脱离关系,这一点,正如郑会欣著作中所说,这时的宋子文并没有离开政治圈,“只不过是暂时离开了政治中心”而已,实际上,他的特殊身份和拥有的政治资源以及高层人脉关系远非一般人所能相比。宋子文之所以在此时创办中国建设银公司,其动机从其“创议设立中国银公司缘起”的说明上可以略窥一斑。在宋子文及其发起人看来,当时的中国经济建设情形和各种计划难以得到实行和成功的因素中,很重要的一个是“银行或金融机关不能于其目前组织状态之下,单独办理”,个中原因或者是“因此种计划范围太广,非一机关所能胜任,必须联络他机关合作”,或者是“须依赖社会公众之投资者”,但却“无相当合宜之机关以经营专门与技术方面之调查,及注意于此项投资事业之发展与管理”所致,因此,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建设银公司将自己定位在“联合各金融机构而又高于各金融机构”的平台上操作。其工作业务主要设定为联络便利“我国各银行及其他公司之合作及相互担任投资事业,并代理发行公司债与研究、调查各项范围较大之新事业计划”上,它的目的是,“不独能引起中外投资之互助与联络,且可使外人趋向于中国实业之投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无论外国各银行实业家及投资家”,都将把中国建设银公司视为“本公司为扶助本国各项实业之唯一机关”。①

    在中国建设银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将其业务范围划定为:“本公司以协助并联同政府机关、中外银行及其他组织,扶持公私各类企业,发展农工商业,办理关于是项事业之投资及管理事务与信托公司之一切事务为业务范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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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引均见《组建中国建设银公司史料选》,《档案与史学》,1998年第6期。

  1934年6月3《申报》,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3页。

 

显然,成为既能“联同政府机关、中外银行”,又能“扶持公私各类企业”,还能“发展农工商业”的公司,成为不仅中国,就是外国的各银行实业家及投资家都认可的“唯一机关”,成为“联合各金融机构而又高于各金融机构”的机关,没有特定的背景和资源是不可能的,没有政府的力量在其中运作同样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能够承担如此任务的公司绝非一般的公司,一般的商人也不可能得到设立这种公司的机会。此时,正是南京国民政府为了逐步达到统制经济的目的,在国内有计划的成立一批专业公司,采用官商合办、共同入股的方式,并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面,力图以此来控制全国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领域的时期。中国建设银公司在此时成立,绝非偶然。宋子文以卸任政府官员的身份创办这个企业,更是具有种种便利的条件。①

另外,从其发起人股东的身份构成和组织形式看,中国建设银公司也与一般民间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先来看看中国建设银公司第一届董监事的名单及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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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公司成立的一大目的,是以民间企业的形式出现,可以方便吸引外国资金对中国的投资,而他以卸任官员的身份进行此项活动,除方便欧美国家的投资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日本的猜忌和阻挠。参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

 2(省)

 

 

 从这份董监事的名单看,这家注册资本定为国币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包罗了当时中国国内所有有名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再加上前后任行政院副院长及财政部长亲自坐镇其中,其声势之浩大,阵容之雄壮,可谓一时无双。

    中国建设银公司资本总额1000万元,分为100万股,每股10元,上述董监事所分占的股份就达591万股,占总股数的591%。而且,这些董监事名下的股份,绝大多数并非自己私人出资,而是代表各银行参股①,这更增加了这家企业的不寻常气氛。

    这家企业从筹备到成立,速度同样不寻常。19343月,刚有报纸披露上海正在筹组银公司的消息,418银公司的募款章程即开始呈报备案,6天后的424上海市社会局准予备案,528财政部予以核准。531银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两天后的62,成立大会即已召开,中国建设银公司正式宣告成立。②以如此速度筹备建立的中国建设银公司,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可能开创了大型股份制企业设立的最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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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郑会欣考证,“表面上看真正以私人名义入股者只有宋子文、李煜瀛、张静江、谢作楷四人,但是否真的是其个人投资也还存在许多疑问”。而且,“股份分配的原则大致是以银行的规模及其与公司发起人的关系决定的”。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326,327页。

  参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6467页。

 

再从业务活动方面来看。中国建设银公司成立后,其主要的活动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与外国资本的合作。据宋子文自己讲述,“在民国25年时,中国建设银公司与英国之中英银公司及汇丰银行合作,成立英金贷款,为完成杭宁段铁路之用。复在26年抗战之前,成立贷款两次,一为拟用以建筑自浦口至襄阳之铁路,一为建筑自广州至梅县之铁路”。此外,“银公司又代江西省政府向英方贷款,建立南昌之水电厂”。在与法国财团合作方面,则“成绩更佳”,先是由“巴黎和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拉柴斯兄弟公司及中法银行等4家,组织法国银团,与银公司合作,从事中国铁路之建设及矿产之开发”。193612月,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法国银团和南京政府交通部“订立贷款合约,以供修建成渝铁路所需之材料”,南京政府则“担负在国内所需之资金”。到抗战爆发时,“该线全路地亩均已购妥,全部隧道亦已完成,即桥梁路基亦均已完工”。上海和南京沦陷后,建设银公司又与法方合作,“成立建筑南宁至镇南关之铁路,以通越南”。1939年,则签订“规模更大之计划”,“拟由昆明接至四川之叙府以通长江,同时对于开发沿线矿产计划,亦曾加以商讨”。在与美国合作方面,因为“美国对华经济发展之重要,不在铁路而在工业方面”,因此建设银公司与美国实业界磋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工业方面,包括“人造丝、纸张、肥料、卡车,及橡胶之制造计划”等。①二是打人国内证券市场,经办政府的印花税和承办公司债券。三是投资经营能源工矿事业。194312月,中国建设银公司曾发表过一份业务报告,对公司抗战前的经营业务有一个大致的描述,据该报告称,仅在能源工矿交通方面,公司经营的“荦荦大者,为扬子电气公司之首都电厂与戚墅堰两电厂、淮南铁路与煤矿、汉口既济水电公司、江南铁路、川黔公司之成渝铁路、广梅铁路、中国棉业公司、中国木业公司、中国矿业公司、西京电厂、南昌水电公司、庐山升降电车及咸阳酒精厂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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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子文关于捐献银公司资产的报告,载1947919《华北日报》,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41025页。

  中国建设银公司这些活动的具体情况,可参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35章。引文见该书第101页。

 

这份报告中提及的这些战前和战时工程,或是需款数额巨大,或是需要政府担保①,或是属于大型交通项目的铁路和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而且大多数是在19346月中国建设银公司成立到19377月抗战爆发前的3年时间内进行的,即使从常识判断,也决非一般的民间企业所能承担。仅从这家对外自称“纯系私营商业公司”的实际主持者宋子文在取得扬子电气和淮南煤矿的控制权后所说:“既有扬子既济的电,淮南、墦乐之煤,自不难以廉价之电力使上海、南京、汉口,构成电力网,发展我国中部工业”②的话语来看,其口气也绝非“纯系私营商业公司”的老板所能发出。

    正因为有如此的背景,中国建设银公司的资产扩张速度也是惊人的,在其成立两年半的时间即19361231的结算表上,其资产总额就已达3280多万元,高出其资本总额1000万元两倍多,而1936年一年的纯益,就达191万多元。③

或许有人对笔者将中国建设银公司纳入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不解,认为建设银公司至少在表面上并没有国家股份在内,何以将其认为是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这确实是关键问题。但笔者认为,在近代中国,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判断一个企业的性质,以是否“国家政权控制的股份制企业”为标准,是关键和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在这里,政府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只要企业的成立目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具备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的最基本特征,人员又具浓厚的国家背景,就可以认为它是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官股——或者至少是公开的官股——有无,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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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成渝铁路的借款合同就是由南京政府所作的担保。见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112页。

  经济资料社编:《TV.宋豪门资本内幕》,转引自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4页。

  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4页《中国建设银公司资产负债表》。

 

    关于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性质,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收藏有一份19347月日本朝鲜银行调查课编印的对中国建设银公司的调查报告,可以从一个侧面帮助我们对这家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

该调查报告首先认为,中国建设银公司是“(国际)联盟——列强——中国亲欧美派合作产生”的经济组织,认为对于这家由“平时经常嫉视反目的财界人物和银行”,现在“站在共同利害立场上创设出来的一个投资机构”,日本“不能不给予相当的重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建设银公司创立的目的,是日本在扶持伪满洲国成立之后,“列强以之包摄中国,孤立面临国际危机的我国”,同时又以之为通道,使中国与列强“提携倍密”,并“包藏牵制我国发展意图在内”的机构,因此需要对其给予“十分的监视”。在对中国建设银公司与英美法等“列强”的关系进一步进行分析后,调查报告对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性质断然下了结论,认为其是“政府的代行机构”。表面上虽然是“中国人的公司,主导权却在列强”。该调查报告同时还透露出日本政府对此的对应政策之一是:“如果中国人不能认识到日本是维持东洋和平秩序的责任者,依然诱导第三国的政治经济势力,推行对维持东洋的繁荣和秩序造成障碍的政策,我国将采取最有效的适当防卫手段毫不犹豫的给予回击……”应当使“中国方面充分彻底的了解这一点”。①从这份调查报告看,日本方面对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成立以及与英美法等国的关系高度重视,认为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成立是对日本独占中国的“障碍”。同时也可看出,日本方面通过调查后毫不犹豫地断言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性质是“政府的代行机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国家资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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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公司与其国际性》,[]朝鲜银行调查课昭和九年(1934)七月印行《九年调查》第25号,第231617页。

 

    再回到中国建设银公司来。这家公司从成立的动机看,如上所述,就是要以民间的身份出面,可以避开国际上许多法律和条约的限制,干许多政府出面不容易干或不适合干的事,尽量避免日本的干扰。再从其成立后的业务活动看,同样如上述,所做业务如非国家性质的企业是难以想象的。

也正因如此,中国建设银公司在筹备成立的时候,就被社会视为“是一个半官的公司或经济委员会的一个外委”①,到40年代,更是与一统公司、孚中公司、扬子建业等公司一起,被社会目为“官办商行”而成为包括国民党上层人士猛烈抨击的对象。但这种“官办商行”的看法,倒确实在某种程度上点出了这类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具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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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前途》,《社会新闻》第7卷第22期,193466。转引自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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