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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沦落记:田文华今日8时受审

[日期:2008-12-3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字体: ]
2008年12月31日 07:08  东方早报

66岁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 CFP 图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即将于今天也就是2008年的最后一天走进法庭,接受审判。在这一庭审中,田文华将作为第二被告,三鹿集团是第一被告,而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及总经理助理吴聚生分别作为第三、四、五被告。

  这将是一场漫长的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士表示,庭审从早上8点开始,有可能持续到晚上8点之后甚至晚上10点。

  知情后40天未停销售

  早报记者了解到,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概括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陆续收到消费者的投诉。5月17日三鹿客服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田文华及领导班子汇报了此事, 20日成立了以王玉良为首的技术攻关小组,开始研究这一问题,结论是可能含有假蛋白物质,但没有明确是三聚氰胺。随后向河北省检验检疫局送检,8月1日,河北省检疫部门报告显示,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被检出三聚氰胺。

  8月1日,王玉良向田文华汇报此事,8月2日三鹿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定,以换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之后又在8月13日再次开会决定,参照欧盟标准确定三聚氰胺安全标准,并用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和每公斤20毫克以下产品,对库存、市场销售产品进行调换。

  不过,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据统计,这段期间销售额达到了4756万元。

  三鹿上述部分涉案人员还让乳品三厂拒收的原奶,通过行唐和新乐闵镇配送中心,转往三鹿其他工厂。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检方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认为,三鹿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0条、144条、149条、140条。田文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刑法》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而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按刑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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