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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按分红新规制定分配预案

[日期:2008-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初一 [字体: ]

[周翀 初一]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12-29 01:40

2008年年报披露工作空前提高独董责任   财政部要求关注债务豁免等十大重点事项

  ⊙本报记者 周翀  初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出公告,详细部署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公告明确,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以空前提高独立董事的年报披露履职责任为标志,公告重点强调了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年报披露的制衡力量。

  财政部也就上市公司等执行新准则企业的年报工作发出通知,要求注会重点关注2008年财务报告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等10个事项。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据悉,证监会公告中关于独董在披露过程中权责的一些提法,从思路上来说,与证监会正在制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指引》有较多相关之处。在加强独立董事工作职责方面,公告赋予了独立董事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延期、拒绝召开董事会的权利。具体要求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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