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调查组进驻武汉新兰德,进行现场调查。
同时调查人员分赴中银国际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中银国际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8.30,-0.57,-6.43%,吧)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武汉江大路证券营业部调取了“邢康”的开户、交易及资金往来资料。
另一拨人赴中国工商银行(3.82,-0.15,-3.78%,吧)、建设银行(4.19,-0.18,-4.12%,吧)等20多个武汉银行网点调取银行账户资料。
“邢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陈杰、朱汉东随即被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一招非常管用,以前,只有当调查结束认定其的确违法违规,方会限制出境,但那时人早跑了,查实了又能怎样?
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也要被立即冻结——没有钱,人会跑吗?谁也不想出国当乞丐。
2007年10月29日,陈杰控制的国信证券京汉大道证券营业部的邢康账户被冻结。
陈杰的资金带有私募性质,资金来源于陈杰的同学、亲戚、朋友。除了调查组查封冻结的股票外,邢康账户上其他股票已经变现,陈杰称已将该部分资金按约定返还给出资人。
4.凭“信任”分成
陈杰借“朱嘴”赚了,作为操纵大戏的主角,朱汉东分的那份自然少不了: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陈杰向武汉新兰德支付咨询费共1231.4万元。其中,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支付496.4万元,2007年1月至5月支付735万元。
实际上,2006年之前,朱陈之间只是口头协议,未约定具体分成标准。2006年10月25日,邢康账户开立,11月8日,双方才签订了长期咨询的协议书——一份“内容很原则,没有具体付费标准”的协议。
具体操作时,通常是陈依据收效情况,不定期向武汉新兰德支付额度不等的费用,也就是说,这是基于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分成约定。
“我比较认可他(朱汉东)推荐的股票,短线操作,3-5天的交易周期,股票涨了以后就卖了,次次赚钱。”陈杰曾不无自豪地对他的朋友讲。
陈的自豪不无道理。自从他开立邢康账户起至2007年5月14日,共交易朱汉东公开推荐的股票56只。
但2006年12月31日之前邢康账户的股票交易,并未纳入市场操纵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因为,朱汉东没有提供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给陈杰股票池的资料,陈杰也没有认可朱汉东在此期间向其提供股票池的行为,客观证据不足,新兰德与陈杰涉嫌合谋实施市场操作的时间,最终被确定为2007年1月8日至4月26日。
就在监管部门对其立案的2007年5月,或者已经察觉到什么,陈杰向朱汉东提出“不想做了”,双方随后清账。
武汉新兰德“无意”间,又犯了个“错误”:用于收取陈杰的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账户并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该账户自2004年开户以来,收到包括陈杰等客户支付的费用共1886.91万元,其中陈杰支付1231.4万元。
在陈杰支付的1231.4万元中,496.4万元是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支付的,2007年1月至5月支付735万元。这也就是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的武汉新兰德的违法所得数额。
对银行账户的调查结果还显示,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该账户有1091万元用于支付广告费用。
2007年10月30日,武汉新兰德在建行武汉花桥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被冻结,期满后续冻六个月。
“在计算陈杰违法所得金额时,我们充分考虑了朱汉东公开推荐前相应股票价格的自然涨幅,此涨幅不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而是以相关股票的公开推荐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一位调查组成员向其朋友透露。
此外,陈杰在使用邢康账户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在朱汉东公开推荐之前买入、卖出或者推荐后第一个交易日之后卖出股票的情况。
考虑到朱汉东的推荐行为可能对推荐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而其持续影响的可能性则无法考量。
所以,按审慎的原则,对此类盈利和相关费用,调查组未将其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
最终,调查组认定,2007年1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陈杰利用武汉新兰德公开推荐所造成的影响,提前买入,并在公开推荐的次日卖出股票,涉及东风汽车、首钢股份(3.09,-0.11,-3.44%,吧)、西藏发展(3.85,-0.30,-7.23%,吧)、广东甘化(3.04,-0.24,-7.32%,吧)等股票37次,非法获利5385万余元。扣除付给武汉新兰德的735万元后,陈杰的违法所得数额为4650万元。证监会对陈杰的处罚是:没收所冻结的股票。
·资料链接·
市场操纵八种方式
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洗售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蛊惑交易操纵: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抢帽子交易操纵: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或交易量。
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销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尾市交易操纵: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销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