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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惩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日期:2008-12-12] 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作者: [字体: ]

证监会通报辽宁中期深圳特发典型内幕交易案

2008年12月12日 07: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通报辽宁中期深圳特发典型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通报辽宁中期深圳特发典型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通报两起典型内幕交易案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结果。这两起案件分别是辽宁中期两高管人员邓军、曲丽于公司被收购公告前买入捷利股份的内幕交易案,以及特力A办公室工作人员翟湘作为文件核稿人掌握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根据监控掌握的情况,发现被收购的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邓军、曲丽,在收购公告发布前买入捷利股份的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故于2008年5月对此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捷利股份(现已更名为“中国中期”)于2007年4月22日与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股权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于5月15日发布了收购公告,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75条内幕信息。

  而在4月27日至4月30日,捷利股份派员赴辽宁中期尽职调查期间,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通过接待尽职调查人员、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辽宁中期副总经理曲丽。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邓军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2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15万元。曲丽也于同日买入捷利股份1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7.5万元。

  经过调查与审理,中国证监会认定邓军、曲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决定对二人进行处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近日送达了当事人。

  另外,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对翟湘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翟湘,作为核稿人于2007年12月7日阅读了特发集团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知悉了深圳特力与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项目获得批准的内幕信息,并在12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于12月11日使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深圳特力股票83700股。中国证监会认定翟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已于近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据了解,虽然由于市场变化,瞿湘在这一笔内幕交易中产生亏损,但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仍然可以做出处罚,瞿湘仍最终被罚款3万元。

  通过上述两起案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大,涉及环节多,发生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害了市场的基础,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当事人应当对重组过程加强管理,严格保密,无论收购双方、中介机构,还是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均应严格保密,增强法律意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得泄漏给他人。

  至于瞿湘案则是内幕信息决策过程中,一般内幕人员通过所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通过该案有两点要引起注意。一是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对这类信息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严格采取措施防止内幕交易,并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对公司资产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以瞿湘案为鉴,上市公司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密切监控,严肃查处,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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