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讨书节选
“我已经完全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了,(让)想多挣钱的心理给蒙蔽了……去年刚开始,行情还是非常好的,就想做些短线,又快又能给您多挣点……但随着大盘一泻千里,短线获利机会越来越少了……我辜负了您的委托,在没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多次进行股票交易,给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愿意以后尽我一切能力帮您挽回损失。”
——节选自原告提供的《检讨书》,落款时间:2008年6月10日。
- 律师说法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属违法”
北京律协资深证券法律师闫忠武表示,根据证券法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其从业人员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丁某行为明显违法。如果证券公司对其行为毫不知情,则应由丁某自行担责;如果证券公司知情却不予纠正,在客户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对其员工的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客户如果没有到证券公司办理正规的委托手续,轻信丁某并私下委托其操作股票买卖,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闫律师说,对于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但证监会仅能监管一些重点、可疑操作,不可能兼顾每一笔交易。证券公司本身也应对其客户履行一定的监管责任,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提醒】
1.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操作;
2.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除操盘人外,不能向任何人泄露;
3.务必要到证券公司办理正规的委托手续,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操作权限;
4.必须定期对自己的账户进行监控,发现异常立即终止委托。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