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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买股比例首达5%须暂停并公告

[日期:2008-11-27]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字体: ]

[]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11-27 08:08

  昨日,深交所网站挂出公告表示,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是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同时,深交所还表示,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还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李娜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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