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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新《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2011-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1年08月08日 08:09 中国集邮报

  新修订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由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6号令颁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邮政行业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成果,也是集邮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国家邮政局有关人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和施行,对于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原《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号令)自2000年颁布以来,对加强集邮市场监管、规范集邮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修订、政府职能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集邮市场上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办法》已不能满足邮政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国家邮政局于2010年1月正式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于2010年7月形成草案,先后征求了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集邮票品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意见。会同交通运输部法规司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同时上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对《办法》草案进行补充完善,最终得以颁布施行。

  该人士指出,《办法》的修订和施行基本上满足了当前集邮市场监管面临的三个方面需要。

  (1)《办法》的修订和施行,是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邮政市场监管职能的需要。

  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定位、邮资凭证的概念等都进行了明确的描述,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集邮市场的政府职能。依据上位法以及政府监管职能的要求,《办法》针对集邮市场的管理,围绕提出行为要求、确定许可条件、建立市场规则和完善监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对集邮市场的管理职责,提出了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办法》对集邮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和经营业务的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构建了以备案为主、以审批为辅的监管制度。备案的事项主要是市场主体和主要集邮业务活动。集邮市场主体包括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办法》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手续,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这样既与《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衔接,又避免了邮政企业重复备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办法》在修改过程中取消了举办集邮票品展销、开展集邮票品邮购、集邮票品的预订以及制作集邮票品的行政审批,将其主要内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根据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并根据便民原则完善了申请条件及程序。以上制度的建立,对邮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集邮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办法》的修订和施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办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针对目前集邮市场存在的伪造、变造邮资凭证问题,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问题,市场较混乱问题,《办法》规定了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如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严禁强买强卖、欺诈等行为;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等。《办法》针对邮政企业的特殊地位并对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合理开发、制作、销售集邮品;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办法》还规定了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规定不得经营伪造、变造邮资凭证,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品等,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和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这些规定的提出,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办法》的修订和施行,是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集邮市场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期和90年代中期的三次高潮后,邮市一度持续低迷。自2007年以来,邮市开始逐渐回暖,2010年下半年后明显变热,在第四季度出现高潮。从销售额、市场规模等方面来看,集邮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并逐步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

  从销售额来看,2009年全国集邮销售额约110亿元,其中,邮政企业集邮业务收入近60亿元,占据半壁江山。从市场规模来看,邮政企业集邮业务部门现有员工7595人,集邮网点3333个。全国共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62个,经营面积总计11.48万平方米,集邮票品经营者数量2713,从业人员5854人。此外,全国的集邮网站也为数不少,其中有销售平台的21家。

  虽然目前集邮市场初具规模,逐步走向规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集邮品制作取消行政审批后,不法邮商冒用国家邮政部门的名义或其他方式,通过虚假广告的宣传,夸大集邮品收藏价值,欺骗消费者;一些集邮票品经营者采取网上叫卖、电话预订或送货上门等方式进行地下交易,消费者购买到残次、涂改、冒名顶替的邮资凭证以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难以维权等。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加强了对集邮市场的管理,明确了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实行许可制度,并对《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并提出了经营集邮票品的资质要求以及备案、许可和年度报告的申请审核程序。

  《办法》规定,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等硬性条件。这些规定为规范集邮市场秩序,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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