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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由杀人了!(评肖志军不签字案)

[日期:2007-1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字体: ]

这件事情从表面上看,医院和肖志军都似乎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此事双方只负道义上的责任,其实开了一个可怕的口子。
第一、人的生命究竟由谁负责(掌握)?由父母?配偶?在个人不能明确表示自己意愿的时候,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掌握,多么可怕的后果!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反目成仇,又因为一些具体问题无法离婚,那好办,只要一方遭受意外时另一方不签字就行了,完全符合法律的谋杀!
第三、特大喜讯!一直争论的安乐死不用争论了!病人的生命由家属掌握,还存在什么安乐死的情况?想让你死就死,想让你活就活!
第四、医院能不能调查病人与所谓家属的实际关系?如果双方仅是同居关系怎么办?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甚至双方根本没有关系时怎么办?(这个情节和电影《深井》比较类似)
第五、做一个假设,假如肖志军当初把病人往医院一送,一走了之,那么医院开不开刀?责任谁负??
第六、很明显的医院见死不救,救死护伤是医生的天职,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随便你吹得天花乱坠都应受到惩罚!记得国家好象出台了一个见死不救的惩罚规定(不是很清楚,只是有这个印象),不正好实用于本案?建议对当事医生及医院领导做出刑事或行政处罚,对医院进行降级处理。
第七、关于肖志军,不签字的行为其实也是一个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一同受到相应惩罚!
第八、所有朋友们小心啊,凡是得了可能昏迷的病,千万不要到这家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啊!不然,你的命就由不得你自己了!他们见死不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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