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森林之约
从近年来国内破获的重大贪污受贿案件来看,99%的人都有过“包二奶”或者接受过“性贿赂”经历。“性贿赂”正在成为影响着我党和国家发展的一个毒瘤,也成为一些干部从此走向堕落深渊的重要因素。“性贿赂”越来越成为当今社区一种上层社会公关的手段,更有人戏称为身份地位的象征,可同时付出的代价就是一种人格的出卖和国家利益的受损。
国家虽然三令五申禁止公务人员“性贿赂”,但效果却是屡禁不止。而就在近日,国家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这也是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但此通知能否真正落实,能否真正起到将“性贿赂”有效打击,本人不由得加了几个问号!
首先,我们应该对公安部的这个决定表示赞扬,从某种意义上给“性贿赂”犯罪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一些比较保守派的国家公务人员会在通知面前选择一种低调并观望的态度。但只有威慑作用显然是不能够有效打击“性贿赂”犯罪的发展,因为通知并不代表一种法律的约束,这只不过是公安部下设一个消防局的普通禁令,对于大多数“性贿赂”犯罪者显然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更不要提及能够有效打击各种形式的腐败问题。因此将“性贿赂”犯罪尽快立法,才是能够严厉打击“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手段。
其次,很多贪官往往都会败在“好色”之下,受之于色,动之以权,受人以柄,于是“色”字越陷越深,带来的直接后里就是钱权色的多重交易,这些贪官也被人冠以“色鬼型贪官”的称谓。这类贪官无疑是党内的一大蛀虫,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安定与团结,是可杀而不可留的害群之马。但从落马以后的论罪来看,往往更多是以其贪污受贿等犯罪来定刑的,对其“性贿赂”却很难进行量刑,无疑令人觉得遗憾。
其三,“性贿赂”到底是否可以视为财产呢?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性贿赂”是属于财产范围之内,这也使一些贪污分子钻了法律的这一漏洞,金钱的贪污很多时候带有非常强的隐蔽性,“性贿赂”却很难不漏出马脚,即使抓了一个人脏并获,也只能算是作风问题,党内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最终让这些罪犯逍遥法外。
而很多国家将“性贿赂”等无形的服务都视为贿赂犯罪内容,这也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鉴。从受贿者到行贿者,都应该一视同仁的进行处罚,以保证国家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还为党和人民除掉那些在位不谋其正的害虫。
而那些贪官并不要总以男人本性好色,让女人陪陪也不算什么的混帐逻辑来进行辩解,因为这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一种背叛问题。对于那些一心只为钱的女人们,更是应该将廉耻和行为准则放在前面,钱并不能让你们拥有幸福,拥有一切,也许得到的只是种毁灭。
“性贿赂”并不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时尚,公安部消防局的这次禁令好比就是一把先行利剑,让我们为“性贿赂”立法充满了更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