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出生于1908年的刘老太太在合肥六安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老太太一方说,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的,医药费等损失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学生一方说,他们没碰到老太太,是爱心救助老太太,反被冤枉。随后,老太太将两名中学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1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刘老太太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中学生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对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她的请求。刘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在合肥市人行道上摔倒致伤这一事实,两名中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予认可。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老太太系两名中学生侵害致伤,但在刘老太太陈述的受伤时间、地点,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终审法院最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两名中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刘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7358.93元。
案件经过令人惊奇,而法院的判决则与理不符,无法可依。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二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只有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虽然法律允许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权力的行驶必须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而不能纯粹的根据主观推理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此案中,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老太是被这两位学生所撞到,而法院仅仅是依据在事发之时学生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后积极的送老太去医院并承担了部分治疗费用,就得出了老太的损害是由学生导致,不可谓不荒唐,这样的判决理由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老太提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告两位中学生共同侵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个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二、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而共同侵权行为则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再要求数个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而在此案中,两名中学生首先不可能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要在打闹中故意的撞到老太,其次他们的打闹行为与老太的摔倒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并且学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这些最关键的、在法律上极其重要的因素都证明学生完全不应对老太的损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法院却根据学生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行为而推断出他们侵权,完全不符合神圣法律的原则。法院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与法不符,让人不服。
从道德层面上说,这样的案件,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一种对中国数千年传统道德的背叛!中国传统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已经彻底的被人抛弃了。得到帮助的人不去感谢救她的人,却反而将其告上了法庭!救人的人不但得不到对方的感激和回报,反而得到的是法院的一纸诉状!这已经是一种道德的沦丧了,农夫与蛇的故事在当今社会重新上演!而法院竟然支持了这个无理的要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法律都在保护蛇,这让人们怎么去奉献爱心?这个案件的结果的危害在于,它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它在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它告诫人们,学雷锋有危险,学雷锋要谨慎,见人危难千万不要相救,否则将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灾难。这种错误的引导显然是违背公理、违背大道的。如果人人自保,人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如何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对爱的倡导而不是对爱和善的绞杀。更重要的是,施予积极救助行为的是两位中学生,他们是祖国明天的花朵,是未来的建设者接班人,如果这样的观念在他们这一群体中得到固定的话,中国的未来不堪设想!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我们任重而道远!
.张起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