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茂华
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之所以称其为恶劣,因涉嫌抢劫、招摇撞骗、强奸等罪名。这次公捕还有一个重要特色,就是走进校园、走进企业,如惠济会场“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为郑州师专的数千名学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据说,现场一位民警感叹说:“现在,这个年龄段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值得全社会的关注。”。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让市民觉得很“解恨”,有人表示,教育群众的效果很好,以后像这种类似活动还会多一些。
当然,法学专家对此也提出了质疑,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并无公开逮捕的说明。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是有所不妥的。张东方还透露说,在政法部门的内部会议中,曾多次制止过公开逮捕、公开刑拘等行为。在现实中,这种趋势也日渐衰微,而各地仍不时用此举以震慑犯罪,安定民心。
如果让我评价这样的公捕大会,我就用一个词语解释:野蛮。依法治国是国人所追求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样的公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这种法治要求也相去甚远。
历史学家考证,公捕行为起源于氏族部落时期的惩处方式,那时,为了惩罚某些人的过错,就当众体罚以警示他人。这种做法一直影响到封建王朝,历代历朝的惩罚或者砍头均为示众。后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性、人道主义占据了人类思想的重要方面,世人逐步觉醒,对过去的野蛮行径进行了检讨和审视,示众的做法也渐渐消失。在某些宗族或者大家族保留了一些类似的做法,但广泛的示众已经不多见。中国的文革期间,示众的做法又开始盛行,不过那是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表现。
社会学家则从社会发展层面揭示了示众的历史成因,还有其作为野蛮的一面。法国思想家、社会学家福柯写有一本书叫《规训与惩罚》,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当众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教训他人的结果,但这种示众却越来越失去往日的“辉煌”,没有了当初示众训导他人的效果,究其原因,公众过多地面对这种场面,思想也变得麻木。同时,公开惩罚在展示专制权力的强大和神圣之余,也具有自我悖逆的解构后果,因为在许多公开刑罚的观众眼中,这种惩罚本身就是一种罪恶的方式,其野蛮程度丝毫不亚于甚至超过了犯罪本身,“刽子手象罪犯,法官象谋杀犯”,这导致公开处决的角色在最后一刻进行了调换,使受刑的罪犯反倒可能成为怜悯和赞美的对象。因此,公开处决在展示权力之余有着削弱权力之虞。
鲁迅先生创造了一个独特的具有象征意味的意象:看客。看客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砍头示众,在砍头示众面前,无聊的愚昧的看客发出阵阵欢呼声。这充分说明,示众并不能带来预期的目的,甚至是相反的讽喻式的结果。
我还想说明的是,示众的做法当属于用野蛮的方式来教育他人。可想而知,这种野蛮的教育方式教育出来的民众,怎么能具有文明的思想,做出文明的举动。这也是鲁迅所说的——愚民政策的结果就是创造出无数的“愚民”。我想借用这句话:用野蛮手段教育民众的结果就是创造出一个“蛮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