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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欠资“尾日”

[日期:2007-12-26] 来源:中国集邮报  作者: [字体: ]

近来,《中国集邮报》刊发了多篇文章对邮资调整通融期“尾日”进行探讨。对此笔者经查阅有关资料认为,2006年11月14日是“尾日”完全正确。部分人产生疑问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依据片面,究其原因,是邮政部门表述不清造成的。

  邮政部门在有关文件和解释中指出:“在一个月内可通融交寄,不做欠资处理。”也就是说,从2006年11月15日到12月14日是通融期,12月14日应该是截止日。如果将12月15日作为截止日,那就是一个月零一天的通融期,这不符合国家邮政的本意。但在《邮资调整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中又说:“资费调整后,已经售出的邮资封片卡,在2006年12月15日前按原资费交寄,通融期满后应补足邮资交寄。”由此造成了“12月15之前应该包括15日这一天”的理解。

  笔者又翻阅了资费调整期间的有关新闻报道,在记者采访中,有关邮政负责人和营业员有的说是“12月15日前对投入邮箱或邮筒中的信件仍将按原资费标准执行予以投递”。有的说是“从12月15日起,未按新标准付足邮资的信函,邮政部门将通知寄件人限期到邮局办理补交手续。”有的更为明确的说“12月16日起再以旧标准贴邮资的信件将按欠费退回。”

  综观这次邮资调整通融期的时间安排,笔者仍然认定12月14日就是通融期的“尾日”。但由于邮政部门在表述中含混不清,前后矛盾,致使如此简单但严肃的问题,在邮政内部就各执一词,由此造成集邮者的误解和争论也就不奇怪了。

  另外,欠资戳的加盖本来是对欠资行为的一种认定、补救措施,然而目前邮政部门普遍存在欠资戳管理不严格,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加盖欠资戳更多的成为邮人的主动诉求与“明知故犯”,希望邮政部门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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