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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公布会士条例

[日期:2026-05-26] 来源:集邮杂志社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集邮家骨干作用,激励优秀集邮人才成长,推动我国集邮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以下简称“会士”)

会士是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授予所属集邮协会个人会员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会士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集邮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在集邮领域有较高威信;有突出成就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集邮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士义务

  1. 发扬良好的集邮道德和优良的学风,在集邮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2. 积极促进集邮活动的普及和集邮水平的提高,不断作出新成绩;

  3. 积极培养集邮人才,推动集邮骨干队伍建设;

  4. 承担本会赋予的任务,推动集邮交流与合作;

  5. 在本会每届理事会期间至少向本会提交一篇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

第四条 会士权利

  1. 对集邮事业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

  2. 提名会士候选人;

  3. 参加本会主办的集邮活动;

  4. 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出版物。

第五条 名誉会士

年满80周岁的会士自动转为名誉会士,继续享有会士的权利与义务,但一般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士活动。

第六条 会士评选

  1. 成立会士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会士评选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评委会由本会领导及若干名会士组成,主任由本会领导担任,成员每届须更换1/3;

  2. 会士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后进行;

  3. 经所在集邮协会同意并由各省级集邮协会推荐或者2名以上会士联合提名会士候选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资格初审后形成会士候选人名单,提交评委会;

  4. 召开评委会会议,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无记名投票,到会成员达评委会成员总数1/2以上方可投票,得票数达2/3以上,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当选。

第七条 会士管理

  1. 会士、名誉会士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2. 会士、名誉会士由本会秘书处联系和管理;

  3. 当会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时,自动取消会士称号,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4. 当会士严重丧失集邮道德,所在省级集邮协会或者不少于5名会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会士称号时,经评委会投票表决,票数达到会成员2/3以上,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会士称号。

第八条 附则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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