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八版草案内容进一步扩大了邮政专营和普遍服务范围的问题,日前50家非邮政企业联合起草了一封质疑该草案的公开信,上交给发改委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东方早报9月20日)
在第八版草案中,150克以下的信件属于邮政的专营范围,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也被列为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据悉,该草案目前已提交给国务院相关部门,递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指日可待。若该草案得以最终通过,各业务领域的非邮政企业将损失50%—90%的业务量。
实际上,在该草案广遭质疑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在于,其所涉及的内容并没有向非邮政企业公开征询,而是直接提交给了国务院相关部门。随着《邮政法》若干次草案的修改、非邮政企业数次心惊肉跳的博弈,其中暴露出来的立法程序漏洞着实令人遗憾。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程序更多规定的是内部程序,不仅未将公众参与作为基本要求,即便是规定了外部程序,公众对行政立法的参与也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例如是否举行听证或讨论,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作为任意性程序随意处置,而并非强行性义务。
《邮政法》所引发的种种争议,凸现“公众参与”这一行政立法程序核心机制的缺失。正如美国当代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事实上,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下,只有让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才能够在相互博弈中达成一种妥协,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对最终立法结果的满意和支持。
此外,只有所立之法能深刻地反映民意,公民才能积极主动地去守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也自然提高。相反,如果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以至民意基础先天不足或民众不甚了解,将使得立法最终难以获得社会和民众的普遍认同,即便法律通过且开始实施,最终执行成本也将很高。所以对于立法而言,“公众参与”表面看来可能导致立法效率降低,但实际上意味着总体效率的提升。
就《邮政法》第八版草案的立法程序而言,一方面,一旦草案成为现实,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数十万家民营快递企业、300多万快递从业人员将面临破产和失业的风险,同城、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业务可能因此而陷入“瘫痪”,经济发展将因此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在《邮政法》立法草案屡屡成为一家之言,导致众多非邮政企业数次采取激进的方法获得话语表达权力,整体社会成本因此而大大增加。
可见,强化民众和利益主体对于立法的公平参与机制已经迫在眉睫,但愿《邮政法》草案最终能够承载着民意,破茧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