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也说“龙头老大谁争峰”?

[日期:2014-10-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笔者在《中国邮史研究》创刊号(2002年第1期)上,以《“上海工部大龙”邮票的归属及其历史地位》为题,已从4个方面阐明了为什么说“上海工部大龙”应该是中国的第一套邮票。今拜读了台湾晏星先生的大作《龙头老大谁争峰?》(参见《新瑞集藏》2002年第2期)后,还想对上述拙作作如下几方面的补充,以供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上海工部大龙”邮票以“龙”为其主图,这就表明它是中国邮票: “龙”是中国人的“图腾”,中国人皆以“龙的传人”自居。笔者不知“大清国”是否有“钦定“的国旗、国徽(还望知者赐教),但“龙旗”、“龙徽”代表“大清国(中国)”则是当时国际上公认的事实。例如,就连外国人印制的这枚清代天津海河码头的图画明信片上,也印着一面“龙旗”,用以向世人表明该画面的所在地是在中国。 同理,“上海工部大龙”邮票上的那只“龙头”,也是在表明它是“中国”的!就像“黑便士”上印着维多利亚像表明它是“英国”的,是一个道理。 而且,只要简单地对比一下“上海工部大龙”与“海关大龙”的设计,就连小孩子也能看明白:“海关大龙”是依照“上海工部大龙”设计的!只不过是把“上海”两字换成了“大清”(英文也是一样),又将“工部”两字改为面值的阿拉伯数字而已。因此,同样以“龙”为主图的两种邮票,既然“海关大龙”是中国邮票,那么“上海工部大龙”也应是中国邮票。 说到“龙头老大”,那么“模样”“长得”一样的两套“龙头”(当时管“邮票”就叫“龙头”),当然是“先生”在1865年的“上海工部大龙”是“老大”,而“后生”于1878年的“海关大龙”是“小二”了! 二、也说上海工部书信馆“归宗”的问题: 晏文在其“后记”中引用了周炜良先生在其《上海工部大龙》(原著是英文?)一书中的如下只言片语: "They seemed to consider the Shanghai Local Post some sort of an offspring of the HongKong Agency in Shanghai,although they were not sure how this might have come about. Indeed,Morton spoke metaphorically of the Shanghai Local Post as the adopted son of Father Hong Kong…… 晏星先生把这段说成:“把上海工部信馆比喻为香港邮政的‘干儿子’的不是周氏,而是摩登(Morton)先生”,笔者将这段文字译为: “尽管他们(由于没见前文,这里指谁不清楚?)不清楚这(上文所说的?)可能已经发生,但他们好像还认为上海工部书信馆有点像香港驻上海办事处的一个分支机构。 摩登先生甚至把上海书信馆比作香港这个爹的干儿子……。” 注意:这里说的是“香港这个爹的干儿子”,而不是“香港邮政的干儿子”?!在这里摩登起码认为这两个邮政机构是一个“爹”的,一个是“儿子”,一个是“干儿子”而已。而不像晏文那样把上海工部书信馆认作是香港邮政的下属! 晏文引用周氏的另外一段话是: “……This explains why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Hong Kong Post Office was referred by the Hong Kong Post Office to the Colonial Secretary in London,Who felt it was his duty to mediate what he felt was a quarrel between two british institutions.” 晏星先生将这段话意译为:“每当香港邮局与上海工部信馆发生争论时,港邮当局总是要报请伦敦英国政府的殖民大臣,出面仲裁。是直视两者皆为大英帝国所属之机构耳。” 笔者认为晏星先生将上文中的to mediate译为“仲裁”似不当,应译为“调解”才对。 在牛津《AN ENGLISH-READER’S DICTIONARY》这本字典中将mediate注释为:“act as go-between or peacemaker.(充当中间人或调解人)”,没有强行“仲裁”之意。另外还得说说to feel(felt)这词儿,它多为“主观的”一些感觉,如好像,觉得,(自)认为等等,而晏星先生将其译为肯定的“直视”似不妥当。总之,引文中以who开头的那个“非限制的定语”说的只是那位殖民大臣的个人感觉而已,但这未必是事实,也未必是英国政府的正式态度(参见下文)!再加上这段话没有“前因”,就很难表明周氏的原意是什么了?! 笔者将其译为: “……这说明为什么香港邮局要把它和上海书信馆的争端报呈伦敦殖民大臣,该大臣觉得调解他认作是两个大英帝国机构之间的争吵是他的责任。” 从笔者的译文来看很有可能周氏由此得出之结论与晏星先生由此所引伸的“总而言之,上海工部信馆不能算是(中国的)邮政——非(华邮)也”是完全相反的,也说不定?!否则何以晏星先生不直接引用周氏的结论,而非要兜个圈子去自己“总而言之”呢?! 对于“上海工部书信馆”的“归宗”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说明如下事实就足够了: 大清邮政官局于1897年2月20日正式对外营业,而就在这一年的11月1日上海工部书信馆原封不动地并入了“大清邮政”,而不是并入当时的“英国客邮局”!且其邮政日戳一直沿用至民国初期,帆船票上所盖销的就是其“Shanghai Local Post”英文日戳。 因此,“上海工部书信馆”也是“大清邮政”的前身之一。事实是“上海工部书信馆”“归宗”于“大清邮政”了,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事实,即: 海关书信馆和上海工部书信馆都归宗于大清邮政官局。 三、从“中国”这一概念出发,当时的“上海公共租界”仍为中国的疆域,而非“外国地”: 由于我们讨论的问题是:“谁是中国的第一套邮票?”,因此必须先把“什么是‘中国’?”这个概念搞清楚: 1、首先,它是指“统治的工具……”(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国家”条目),因此,“中国”首先是指“中国的国家统治工具”或说“国家机构”。所以“中国邮票”首先是指“国家邮政”发行的邮票,如“海关大龙邮票”是也,过去被称之为“正宗”。 2、其次,它还“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参见同上)。也就是说;上述“统治工具”权力所能达到的地方。同样,这些地方的“非国家邮政”的“地方邮政”(Local Post)所发行的邮票,也应为该国的邮票,例如“台湾刘铭传主政时期发行的”“台湾邮票”,刘永福在台湾抗日时期发行的“独虎票”,中国西藏地方邮政发行的“狮子图邮票”等也均为“中国邮票”,它们已分别被列入了相关《中国邮票目录》的“正篇”,按晏星先生的话说,即“列在华邮的家谱上”了。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集邮界还没有人认真地对“上海公共租界”这块“疆域”在发行“上海工部大龙”票时(1865年),是否还在“中国地方政府”管辖下,或者说还属于“中国疆域”,还是如晏星先生所说的是在“大英帝国治下”,作过认真的研究,从而才造成了“上海工部大龙”邮票归属的混乱。 “上海工部大龙”邮票是1865年由“上海工部书信馆”发行的,而该“书信馆”又是“上海公共租界”之所谓“市政机关”——“上海工部局(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所属之邮政,因此,我们只要搞清楚了那时“上海公共租界的性质”,“上海工部大龙”邮票的归属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上海公共租界”的英文名称为“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of Shanghai”或者“Shanghai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其中的“Settlement”是从动词settle演变来的,系安顿、居留之意,日文译为“居留地”似更贴切。因为这个被中国人称之为“租界(Concession)”完全是两回事情。Concession系中国政府将租内的所有土地整个租与外国政府,再由其把租内土地分租给该国侨民。 而“上海公共居留地”(Settlement)则是中国地方政府根据1842年所签定的《南京条约》第2条的如下条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从而使英人获得在上述五地的居住权。1843年的《虎门附加条约》第7款又规定: “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筑房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由于上述两条约均未明言英人具体居留何处,因此,各地须由道台与领事会商后解决。由于当时中国法律不允许将土地卖与外国人,就“议”出了一个所谓“永租(rent in perpetuaty)”的办法,以解此难题。 1845年11月苏松太道兼江南海关监督宫慕久(道台)与英领士巴福亚(Balfour)“议订”出了第一次“土地章程”,并以道台的名义公布。该“章程”规定出了“居留地”的范围:“划定洋泾滨(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场(今香港路一带)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以为建筑房舍及居留之用”,并规定了租地方法:“地方官与领事官须会同审定边界,……华业主须将租地事宜呈报上海道署与县署海防备案,……英商则呈报该国领事备案……契纸……须送呈道台审查,加盖钤印”。同时还对租界的市政设施进行规定,如道路的修筑,码头之维修,设立消防机关,启用更夫。(后演变成警察)等。从上述:“契纸”“须送呈道台审查,加盖钤印”规定,说明中国政府仍保留对界内土地之管辖权。1864年,道台与英领事又商定了“居留地”的西界(今河南路)。这就划定了最早的英人在上海的“居留地”。 当时,上海地方官所考虑的一是顺应本国居民心理上之需要,二是便于政府对西人的管理。正如《国际条约义务论》(刁敏谦著)所述:“一则洋人如分居各处,则领事管理非常困难。二则有领事裁判权一事,已对于保护外人有所掣肘,今者再令其各处分住,保护必尤难见功效。是以为各方利益起见,遂有划分地界之举。”(参见该书第二编,第34节)。 总之,是中国上海地方政府从其管辖方便得力出发才主动考虑设置“居留地”的。 由于《土地章程》允许西人搞简单之市政设施,于是在1846年召开的“上海西人大会”上决议成立由3人组成的“道路码头委员会(Committee on Roads and Jetties)”负责为“市政建设”征收捐税及施工事宜。 虽然,后来多次对《土地章程》作出了对西人有利的修订,特别是借1853年小刀会起义占领了上海县城,一些华人涌进“居留地”,而中国地方政府正在为难之时,由英、美、法领事事先商定,再由“租地人大会”通过了第2次《土地章程》,并解散了“道路码头委员会”,成立了“工部局(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但对此,连英国政府也不赞同。1855年5月Sir John Bowring训令英国领事Alock,嘱其转达中国政府:英国并不赞助此种自动之组织——上海工部局(参见《Lanning and Couling》一书第325页),以此表明英国政府严守条约之义务。 1862年上海西人召开特别大会,讨论由工部局所属之“防卫委员会”提出之建立上海“自由市(Free city)”计划,但英国领事Medhurst认为不可:“此种计划,租地人不能采用,盖此系中国政府之土地,中国政府仅容许有约各国人有管辖该国国民之权而已,然仍保留其一切对于其土地及人民之权力。现有制度得增加权力以求改进,但须得有约国公使之同意及中国政府之允许。”(1882年6月16日Medhurst致工部局函,见North China Herald(《北华捷报》)1862年8月7日)对此,英国公使Brnce态度更明朗,他于1862年9月8日训令Medhurst:“中国政府从未正式放弃其对于华人之管理权,英国政府亦未曾要求或明白表示任何愿望以取得保护华人之权力,此二事幸勿忘之也。……英政府之注意点,唯有为英商谋一安全之营业场所,他非所向。……保护上海,使不为匪众所蹂躏,此固理之所当然,然若因此而即干涉华人与其政府之天然关系,是恶可者!”“依照条约,吾人无权干涉中国政府与其人民之关系。‘神圣的英租界’一语,实在毫无意义,吾人不能强迫华人纳税供给地方上之需用,除非得到中国政府之允许。”“所谓上海外人居留地的地位,有一种极大误解。上海的英租界既不是将该处地方转让,亦不是租与英国政府。不过是议定在某地方内,容许英人自便取得土地,俾得聚居的利益。如此取得的土地,依然是中国的土地,要照常缴纳地税。(参见Further Papers Rel.Rebellion 1863,Ⅱ,第853页)因此上海“自由市”计划未能实现。当时英国外相Earl Russell于1863年4月8日曾通知Bruce:“英租界内之土地属于中国无疑。不能以华人居于租界内故,而免除其对该国之固有义务。” 与此同时美国公使亦训令其领事Seward:“外人于办理市政,时常侵犯华人之权利,因此必须唤醒外人归于原则上安全之地带。我不能同意于任何不顾中国权利,即不顾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其土地与人民应有之权力的办法。”(参见U.S.Foreingn Relations,1864,Ⅲ,第419页) 此外,1864年北京公使团会议决定上海公共租界应遵循的原则是: 1、无论行使各项权力,须先陈明各该国公使,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 2、此项权力,仅限于简单市政事件,如道路警察及举办市政税等。 3、在租界华人,如实未受外人雇用,应完全受华官管辖,与在中国地界内无异。 4、该领事应管辖各该国人民,市政官只能拘捕犯人,分别送交该管中国官或外国领事惩办。 5、市政机关内,应有华人代表,俾随时咨询,如对于华人有所举措,须得其允许。“(参见Parliament Papers,China,No.3,1864,第146页) 笔者不想再引用更多的史料了,从上述可知:在上海工部书信馆成立至其发行“上海工部大龙”邮票之时(1863-1865年),上海“公共租界”是中国的土地,这就像旧金山的“唐人街”是美国的土地,上海工部局不是什么独立的行政机构,只是界内居民“自动之组织”,这从其英文名称为“Municipal Council(亦可译为“地方自治的理事会”)”就能看出,它要“行使各项权力,须……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即中国政府对其有“否决权”,因此,可以说上海工部书信馆是经中国政府同意后方能成立的,它要在中国政府那里“挂号”才行! 总之,上海工部书信馆是设置在中国疆域之上,它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才成立的,它是为界内西人与华人服务的,因此它属于中国地方邮政的一种,是“上海地方邮政”,这从其英文名称Shanghai Local Post 也可以看出。 至此,晏星先生借当时英国殖民大臣之嘴,把上海工部书信馆说成“大英帝国所属之机构”,显然就不正确的了!(有其外相的话为依据!) 以上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特别希望这种批评指正是针对笔者上述论据的,而不是左右而言他。

作者: 李明



阅读:
录入:007com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也谈“国际商业回函”封
下一篇:忆“非典红封”发行的始末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