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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可判无期

[日期:2013-04-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3年04月07日   光明日报

  周洪双、王逸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调整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还调整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1998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当时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调整数额认定标准基于两重考虑。一是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二是近年出台的类似司法解释都对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调整。

  《解释》同时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按照现行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将其调整为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解释》共15个条文,自4月4日起施行,最高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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