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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当时“内政部”大印 民国时期“持枪证”

[日期:2009-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来源: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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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民国时期的持枪证么?60多年前的持枪证是什么样子?最近龙游发现一张登记于民国37年的持枪证,可以让大家一睹60多年前的枪支管理历史。藏友乡间觅得“老证件”

  这件登记于民国37年(1948年)的“国民政府内政部自卫枪支执照”,是龙游县城一位喜好收藏的市民徐先生一次从乡间购得的。“经济价值可能没有多少,但我觉得很有文史价值,对研究当年的枪支管理,也许很有意义。”

  盖着“国民政府内政部”大印

  这张持枪证宽约10厘米,长15厘米,用黄色的硬纸片制作而成,双开四页,保存完好,采用竖体排版,字迹内容等清晰可辨。

  打开一看,最显眼的便是一个正方形的“内政部印”大红印章,文体为隶书,发证时间是“中华民国三十七年”,有效期是“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另外还有一个印章,是查验机关主管长官大印,内容为“龙游县警察局局长印”,使用的是小篆文体。持枪证内容相当详尽

  持枪证上内容很详细,包括姓名、住址、枪种等,其中该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姜寿高”,住址是“社阳乡一保一甲十二户”,枪种为“土枪”,名称是“鸟枪”,其中“制造厂”、“号码(枪身、枪机)”等内容都为空白。

  在证件背面还有9条“枪支持有人应注意事项”,其中包括“枪支于执照须同置一处”、“枪支损坏或弹药增耗,应叙明原因,呈报查核”、“枪支毋须置用,应报请政府给价收购,不得自行转卖”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民间枪支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邹欢/文 汪剑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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